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9.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案
3)法律文件盼审查
4)执法检查
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
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4
8)询问和质询
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10)组织代表视察
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12)提出罢免案
13)其他监督方式
10.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答:党内监督的特征是:
1)广泛性。
2)有限性。
3)强制性。
4)目的性。
5)先进性。
11.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答:党内监督主要制度包括: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3.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答: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简述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5.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6.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7.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18.简述人民政协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政协的监督既包括政协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间的相互监督,也包括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具体而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