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都塞:意识形态与形态国家机器(研究笔记)陈越修改稿(8)

2025-05-10

的主体,以区别于小写s开头的普通主体。①

可见,把个人传唤为主体,是以一个独一的、中心的、作为他者的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宗教意识形态就是奉这个主体的名把所有个人都传唤为主体的。这一切都明明白白地②写在理所当然被称之为圣经的东西里。“事情是这样,那时,上帝耶和华从云中对摩西讲话。他呼叫摩西说:‘摩西!’摩西回答说:‘(正)是我!我是你的仆人摩西。你吩咐吧,我听着呢!’ 耶和华就对摩西说:‘我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就这样把自己定义为典范的主体,他由于自己并为了自己而存在(“我是自有永有的”),他传唤他的主体,那个由于他的传唤而臣服于他的个人,那个叫摩西的人。而那个被传唤、被直呼其名的摩西呢,因为承认上帝所称呼的“正”是他,也就承认自己是一个主体、一个上帝的主体、一个臣服于上帝的主体、一个由于主体而存在并臣服于主体的主体。证明是:他服从上帝,并使他的百姓服从上帝的诫命。

因此,上帝是主体,而摩西和无数是上帝百姓的主体则是主体的传唤对象,是他的镜子、他的反映。人不就是照着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吗?全部的神学思考都证明,尽管上帝没有人也完全“能行”,但他却需要人,主体需要主体,正像人需要上帝,主体需要主体一样。说得清楚点:上帝需要人,这个伟大的主体需要主体,哪怕他的形象(当这些主体沉迷放纵而陷于罪的时刻)在他们身上发生了可怕的颠倒。

说得再清楚点:上帝复制了自己并派圣子来到地上,作为一个仅仅被他“离弃”的主体(客西马尼园里漫长的抱怨直到被钉十字架才结束③),既是主体又是主体,既是人又是上帝,专门要为最后的救赎即基督复活预备道路。所以说,上帝需要“让自己成为”一个人,主体需要变成一个主体,似乎要在经验上显现出来,为主体的眼所能见,为主体的手所能触(见圣托马斯·阿奎那);而只要这些都是主体,他们就会臣服于主体,唯一的目的是要在末日审判的时候,他们能够像基督一样,回归上帝的怀抱,即回归主体。④

①②

按照本书通例,我们把这个大写的主体用楷体表示。〖编者注〗 我以糅合的方式,不是逐字逐句,而是“按精神实质”进行复述。〖原注〗 参见《旧约·出埃及记》3.〖编者注〗 ③

可参见《新约·马太福音》26:36-46;27:46.〖编者注〗 ④

三位一体的教义正是关于主体(圣父)复制成主体(圣子)以及两者间镜像关系(圣灵)的理论。〖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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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用理论语言将这种把主体变成主体,把主体本身变成主体-主体的奇妙的必然性翻译出来吧。

我们看到,所有意识形态的结构——以一个独一的绝对主体的名义把个人传唤为主体——都是反射的,即镜像的结构;而且还是一种双重反射的结构:这种镜像复制是构成意识形态的基本要素,并且保障着意识形态发挥功能。这意味着所有意识形态都有一个中心,意味着绝对主体占据着这个独一无二的中心的位置,并围绕这个中心,用双重镜象关系把无数个人传唤为主体;于是,这个中心使主体臣服于主体,同时,由于每个主体都能通过主体凝思自己(现在和将来)的形象,所以,这个中心也通过主体向他们保证:他们和他确实有这样的关系,而既然一切都发生在家庭(圣家庭:家庭本质上都是神圣的)中,所以“上帝将在那里认出归他的人”,也就是说,那些认出上帝并在他身上认出自己的人,将会得救。

让我概括一下我们就意识形态一般所发现的东西。 意识形态复制的镜像结构同时保障着: 1.把“个人”传唤为主体; 2.他们对主体的臣服;

3.主体与主体的相互承认,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以及主体最终的自我承认;

4.绝对保证一切都确实是这样,只要主体承认自己的身份并做出相应的行

为,一切都会顺利:阿们——“就这样吧”。

结果是:主体落入了被传唤为主体、臣服于主体、普遍承认和绝对保证的四重组合体系,他们在这个体系里“起作用”,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起作用”的,除了一些“坏主体”时而会招惹(镇压性)国家机器出动某些分支前来干预。而绝大多数(好)主体则是“全靠自己”,也就是靠意识形态(它的具体形式在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得到了实现)来顺利地起作用的。他们被嵌入由AIE的仪式所支配的各种实践当中。他们“承认”现存事物(das

黑格尔作为一位讨论了普遍承认的“理论家”,(在无意间)也成了一位令人钦佩的意识形态“理论家”,可惜他最终落入了绝对知识的意识形态。费尔巴哈是一位令人惊讶的讨论镜像关系的“理论家”,可惜他最终落入了人类本质的意识形态。要找到用来建立关于这种保证的理论的材料,我们必须转向斯宾诺莎。〖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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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hende)①,承认“情况就是这样,不能不是这样”,承认他们必须服从上帝,服从良知,服从神父,服从戴高乐,服从老板,服从工程师,承认你当“爱你的邻人如爱自己”,等等。他们的具体的物质行为只不过是把这句绝妙的祈祷词纳入生活中罢了:“阿们——就这样吧”。

是的,主体是在“自己起作用”。产生这一后果的全部秘密就在于我刚才讨论过的四重组合体系里的头两个环节,也许你更喜欢说,在于主体这个说法的含混性。在通常使用时,主体这个说法实际上意味着:(1)一种自由的主体性,主动权的中心,自身行为的主人和责任人;(2)一个臣服的人,他服从于一个更高的权威,因而除了可以自由接受这种服从的地位之外,被剥夺了一切自由。后一条解释说明了这种含混性的意义,让我们看到它无非反映着某种正在制造含混的作用:个人被传唤为(自由的)主体,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服从主体的诫命,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自由地)接受这种臣服的地位,也就是说,为的是能够“全靠自己”做出臣服的表示和行为。除非由于主体的臣服,除非为了主体的臣服,就不会有主体的存在。正因如此,他们才能“全靠自己起作用”。

“就这样吧!??”,这个预期善果的短语证明,并不是“自然而然”就会这样的(“自然而然”就不用着祈祷,不用着意识形态的干预了)。这个短语证明,如果事情要成为它们应该成为的那样,就不得不这样——我们可以顺嘴说出:如果要确保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甚至在日常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在“意识”中,也就是说,在这些个人-主体占据由社会技术分工为他们指定的生产、剥削、镇压、意识形态化和科学实践等岗位的姿态中,要确保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就不得不这样。的确,在这样一套机制——对主体和被传唤为主体的个人的镜像承认,以及在主体自由地接受了对主体“诫命”的臣服地位之后,主体为他们提供的保证——当中,什么才是真正成问题的事情呢?在这套机制中成问题的现实、恰恰以承认的形式必然被忽视的现实(意识形态=误认/无知),说到底,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以及由生产关系派生的其它关系的再生产。

1969年1-4月

这个德文词出自马克思:“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资本论》第二版跋,见《选集》第2卷,第112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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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即使这几个图式化的论点可以让我从某些方面阐明上层建筑的发挥功能的情况,阐明上层建筑对基础进行干预的方式,但它们显然还都是抽象的,而且也必定会留下若干重要的难题有待解答,应该在这里提出来: 1.有关实现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全过程的难题。

作为该过程的一个要素,AIE有助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但仅仅看到它们“有助于”,这种观点就仍然是抽象的。

只有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才能实现。它是通过这些过程的各种机制来实现的:在这些机制中“完成”对工人的训练,为他们指定工作岗位,等等。正是在这些过程的内部机制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不同意识形态的作用(首先是法律-伦理意识形态的作用)。

但这种观点仍然是抽象的。因为在阶级社会里,生产关系都是剥削关系,因此也都是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作为统治阶级的最终目标,因此也就不可能只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操作,只是为了“技术分工”的不同岗位的需要,对个人进行训练和分配。事实上,超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没有什么“技术分工”:劳动的任何“技术”分工、任何“技术”组织,都是劳动的社会(=阶级)分工和组织的形式与伪装。因此,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只可能是一项阶级的事业。它是通过统治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相抗衡的阶级斗争来实现的。

因此,只要不采取这种阶级斗争的观点,实现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全过程就仍然是抽象的。因此,采取再生产的观点,归根到底也就是要采取阶级斗争的观点。

2.有关特定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各种意识形态的阶级性质的难题。

意识形态一般的“机制”是一回事。我们已经看到,它可以归结为用几句话表达出来的几条原则(就像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来定义生产一般,或者弗洛伊德定义无意识一般的原则那么“贫乏”)。如果在这里有什么真理可言,那就是,对于意识形态的任何实在形态来说,这种机制必定是抽象的。

我提出,各种意识形态是在那些机构中、在它们的仪式和它们的实践中、在AIE中得到实现的。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个基础上,它们有助于对统治阶级来说性命攸关的那种阶级斗争的形式,即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但是这种观点本身虽然符合实际,也仍然是抽象的。

实际上,只有从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国家和国家机器作为确保阶级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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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剥削及其再生产的条件的阶级斗争机器,才是有意义的。但是,没有相互敌对的阶级就没有阶级斗争。任何人,只要提到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就要提到被统治阶级的抵制、反抗和阶级斗争。

正因如此,AIE并不是意识形态一般的实现,甚至也不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无冲突的实现。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能靠上帝的恩典,甚至也不能只靠夺取国家政权就能变成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只有通过装备AIE,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从中得到实现和自我实现,才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这种装备不是靠它自己就能完成的;相反,它是一场非常艰苦而持久的阶级斗争的赌注,这场斗争首先要反对先前的统治阶级和它们在新旧AIE中占据的立场,其次要反对被剥削阶级。

但是,这个关于AIE中阶级斗争的观点仍然是抽象的。实际上,AIE中的阶级斗争的确是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有时还是一个重要的、症状性的方面:例如十八世纪反对宗教的斗争,或者今天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教育AIE的“危机”。但是,AIE中的阶级斗争毕竟只是阶级斗争的一个方面,而阶级斗争是超出AIE范围的。掌握政权的阶级在其AIE中赋予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确是在那些AIE中“得到实现”的,但它却超出了这些机器的范围,因为它来自别的地方。相似的是,被统治阶级在上述AIE中为了反对这些机器而努力捍卫的意识形态,也超出了这些机器的范围,因为它也来自别的地方。

只有从阶级的观点,即阶级斗争的观点出发,才有可能解释特定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各种意识形态。不仅从这个起点出发,才有可能解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在AIE中的实现,以及把AIE当作场所和赌注的那些阶级斗争形式的实现。而且尤其要从这个起点出发,才有可能理解在AIE中实现并在那里相互对抗的各种意识形态的来源。因为,如果AIE真的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由以得到实现的形式,代表了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由以进行较量和对抗的形式,那么,各种意识形态就不是从AIE当中“出生”的,而是来自在阶级斗争中搏斗着的各社会阶级:来自他们的生存条件、他们的实践、他们的斗争经验,等等。

1970年4月

264

(孟登迎译 陈 越校)

转自陈越主编《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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