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每箱仍为15千克,但内装30小盒,每盒0.5千克)货物发出。到货后,进口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出口公司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进口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 答:责任在出口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中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本案例中,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kg(内装15小盒,每小盒1kg)。而货运代理公司实际每箱装15kg,但内装30小盒,每盒0.5kg,显然是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案例四:
快顺货运公司具有报关资质,在接受当地一家出口服装企业委托报关业务时,没有察觉到该企业有瞒报情况,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被海关发现,海关追究快顺货运公司的经济责任,快顺货运公司以不知情为由不服处罚,你认为对吗? 答:
快顺货运公司接受其委托人的委托,以快顺货运公司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关视同快顺货运公司自己报关。报关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因此,快顺货运公司应接受海关的经济处罚。 案例五:
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问题: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如果需要赔偿,应赔偿多少箱?
答: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的数量交货而提出索赔要求。根据国际航运惯例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若杂货班轮在目的港的交货实际数量少于B/L的记载数量,其短少损失应由承运人赔偿。因此,承运人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应赔偿20箱。 案例六:
美国M机械公司是一家以机械制造为主的企业,该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宗旨。为了保证加拿大的供货,该公司在加拿大建立了500多个仓库,但是仓库管理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每年大约有2000万美元。所以该公司聘请加拿大T物流公司进行物流服务调查。T物流公司作了一项细致调查,结果为:以目前的情况,如果减少202个仓库,则会使总仓库管理成本下降200万~300万美元,但是由于可能会造成断货,销售收入会下降18%。请问:
(1)如果你是M机械公司的总裁,你是否会依据T物流公司的调查结果减少仓库,为什么? (2)如果不这样做,你又如何决策?
答:(1)不会减少仓库。因为减少202个仓库只能节省200万~300万美元,却造成了18%的销售收入的下降,得不偿失。即使能节省大量费用,但通过减少仓库,丧失销售收入也不是上策,因为断货等于丧失顾客,在现代市场营销环境下,企业唯一的生存发展途径便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
(2)首先,通过调查,依据目标市场细分的原理将加拿大市场细分为10~15个大型区域,目的是在每个大型区域建立区域配送中心;
其次,通过配送中心选址方法选择每个区域配送中心的合适的地理位置; 再次,在每个区域内,选择几个集中销售城市,建立城市配送中心;
最后,从基本作业、实用物流技术、物流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四个方面入手,真正意义上实现配送中心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顾客满意度的目标。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仓库大量减少,费用下降的目的,同时通过现代配送中心的作业提高顾客满意度,一举两得。
1.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答:(1)不合理;
(2)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提供了全部有效单证即已履行义务,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3)买方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对于卖方货款应该照付,不能拒付 2、国内A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A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A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运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A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A公司出面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A公司退回全部货款。A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了结了此案。 问题:
(1)A方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2)从本案中你得到了关于CIF合同的哪些启示? 答:
(1)我方拒赔有理。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INCONTERMS2000》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装船后的运输途中受损,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 (2)本案例的两点启示如下:
第一,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第二,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或者答:
(1)自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0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9月30日以前装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3000公斤于“东方”号货轮运往新加坡,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拒付?为什么?
答:(1)构成违约;(2)银行可以拒付;(3)因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
4、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等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③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
请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于船方或承运人责任?为什么?
答: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应属于船方或承运人责任,因为一旦船公司签发“装船清洁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列的内容收到了托运的货物,并且在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属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短损,因此应属于船方或承运人责任。第三种情况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表明是装船前短少,应该追究发货人的责任。 5、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