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可以改变现有的规则,即授权个人或群体有立法的权力。最后,针对无效性的缺陷引入裁判规则,即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主要规则是否已经被违反,以及应处何种制裁,作出权威性的决定。
至此,对于本书开头“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哈特用自己理论和方法为我们阐述两规则的组合才是法律科学的真正关键所在。 二.关于这本书
读这本书的直接原因是老师布置给我们写读书报告的作业,老师给我们推荐的是张文显先生翻译的版本,当初买的时候买成了台湾的两位法学人士翻译的版本,不过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拿到这本书后,我先是把它通读了一遍,个人觉得此书晦涩难懂,逻辑性很强,读完后甚至有想放弃的念头。后来可能是出于自己性格和喜欢追求完美的一向作风,我还是硬着皮头去读第二遍,在这个过程中我把本书每一章、每一节甚至是一些难懂的段落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写上它想要表达的意思,慢慢的才开始有了头绪。后来由于时间原因和个人能力有限,我只细读了本书的前六章和第七章的一部分。作者的这本书不仅仅是意在给法律下一个定义,除此之外作者还谈论了正义和道德、法律和道德以及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法律的概念问题,当然这些都不是我在这篇报告中所要谈论的内容。
这本书的前七章谈论的都是有关规则的问题,作者通过前四章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第五章推出自己的观点:法律是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一种组合。个人觉得,虽然哈特这本书的绝大部分是建立在对奥斯丁命令理论批判的基础上,但是没有奥斯丁所谓的错误理论也就没有哈特他自己所谓的正确理论。毕竟“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而作”,奥斯丁生活于19世纪而哈特生活于20世纪,两个人所处的时代政治背景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哈特过于强调他的法律理论是新的开端,而忽视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也揭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社会生活形式,这些社会生活形式与他通过规则的分类以及承认规则的概念所揭示的社会生活形式具有同样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哈特的法律体系中,我一直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规则的存在和来源问题。比如法律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作者将其存在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而它所具
有的效力既无需被假设也无需去证明,是“已经存在并且被遵守的”。为此,哈特还打了一个比方:巴黎有一根标准米尺,它是所有以公尺为单位之测量的终极标准。我们如果说承认规则作为终极规则其效力乃是被假定的,就好像在说标准米尺的正确性只能被假定,但不能被证明,这岂非荒谬?然而,作者在书中还是没有对其进行有效证明,并且否定终极规则存在自己的承认规则。众所周知,标准米尺作为一项终极标准,其存在是由人们经过长时间的经验而约定俗成的,那规则的存在是否也可以用相同或相似的观点来解释呢?
哈特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并不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那样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而是用一种非常客观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待法律。哈特在书中并没有说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某个阶级的利益或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相反,他认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应该人们的普遍服从和接受,正如哈特所说的,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人民对初级规则的服从,一方面在于官方对次级规则的接受。 三.小结
《法律的概念》一书所构建的法律规则说使我们对法律的一般概念和体系等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其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方法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其规则说并不能解释所有法律现象,其规则说也受到了新自然法学的强有力批判,但是这些都不能掩饰其贡献。正如哈特教授所言“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第16页)”。我想正是有了各种学说的激烈碰撞,并在碰撞中优胜劣汰,才促使我们不断地接近法律的至善。
参考书目:
(1)、(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
(2)、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