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内容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内容
一、监理人员基本信息
(一)姓名、性别、籍贯、照片、出生年月、联系电话、身份证编号; (二)最高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及时间; (三)监理企业名称、执业管理手册编号;
(四)技术职称、职称专业、职称证编号、发证单位及时间; (五)监理资格、监理专业、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及时间; (六)受聘记录(监理企业名称、时间、调离原因);
(七)监理业绩(起止时间、项目工程名称、监理合同段编号、监理岗位等)。 二、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 三、其他信息
附件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
一、良好行为 序
良好行为表现
号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1
范等国家级荣誉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得省劳动模范、交通运输部先进生产2
工作者等省部级荣誉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交通厅、省总工会、市(设区)3
政府等厅级单位或部门书面表扬、表彰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县、区)交通局(委)等单位4
或部门书面表扬、表彰 5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部级监理行业协会书面表扬、表彰
3 2 5 10 无期限 (年) 信息公布期限
6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级监理行业协会书面表扬、表彰 2
7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建设单位书面表扬、表彰 1
8 监理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登记监理企业书面表扬、表彰 1
注:1.建设单位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该年度末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5%。
2.监理企业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末岗位登记人数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年度末在建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0%。
二、不良行为 序
不良行为表现
号
1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年) 3 信息公布期限
2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3
3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受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4
行为
受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5
良行为
6 受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3
3
2
2
7 受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1
8 受监理企业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1
9 索贿、受贿、行贿,或受司法机构刑事处罚的其它不良行为
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持假证、假材料(包括身份证、学1
历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监理业务培训证及虚假工作经0
历等)从业(包括应聘、投标、上岗);报送虚假执业信息 1
擅自离岗 1
5
3
2
注:1.若一种不良行为适用两条不同公布期限的,以公布期限长的为准。
2.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良行为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后7天内。 附件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承诺书
(监理企业名称):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本人自愿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录入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行为信息及其它信息。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完整,愿意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信息内容如有虚报、瞒报和造假等情形,本人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