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新版)(6)

2025-06-27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申诉(复议)不得提起诉讼,即行政治安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所以甲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二十四):某市B区冻肉厂被处于A区的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千斤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冻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B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B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该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B区人民法院应该告诉冻肉厂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人民法院若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A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可以作出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因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市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可以可以作出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案例二十五):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请问:

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答:本案诉讼参加人有:王某等10人村民和被告乡政府。理由是根据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

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案例二十六):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分和处罚。 请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若受理张某的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案例二十七):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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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木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堆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木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 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 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 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②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③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委托的特征:

①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②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③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A)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这实际上赋予了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B)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委托的组织应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另外,由于被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而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结论:

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中的授权单位究竟其意何指?由于是否授权后果有所不同,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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