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九条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第十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工作只限于法律事务,应当充分注意婚姻案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的特点,告知其自行考虑决定是否离婚,避免直接建议委托人离婚与否。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待咨询时注意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对可撤销婚姻,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如当事人对是否离婚产生争议,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法院将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男方当事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
第十四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律师可告知当事人,如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
第十六条律师可告知当事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七条在当事人咨询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方面问题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十八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非婚生子女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九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时,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律师需告知当事人,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26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对于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当事人,律师还应告知当事人: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一)房产情况; (二)存款情况; (三)工资收入情况;
(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五)家具电器情况,贵重物品情况; (六)车辆拥有情况;
(七)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八)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九)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十)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十一)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十二)其它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十三)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十四)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二十三条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现房还是期房); (二)房产性质(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三)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四)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五)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六)房产证办理时间,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七)房产有无其它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到其它债权债务纠纷; (八)该房是否现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九)该房产内的户籍情况; (十)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十一)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五条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二)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三)近期内存款帐户的交易记录;
(四)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27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五)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第二十六条律师了解工资收入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 基本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包括提成、绩效、月末、季度、年终); (二) 能够查证到上述收入的银行帐户; (三) 工资收入由谁持有,归谁保管; (四) 工资收入的详情对方是否知晓。
第二十七条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二)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三)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票大约市值; (四)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五)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它有较大价值动产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以及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
第三十条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一)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二)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三)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四)目前车辆的现状及现值;
(五)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十一条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一)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二)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三)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四)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五)企业财务情况,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六)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七)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八)其它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名下的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确定未来应获得收益,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咨询时,律师应告知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当事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咨询时,律师应告知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指派1-2名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选择指派代理律师。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二)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或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
28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前,应详细了解委托人是否已聘请其他代理人,如已聘请其他代理人的,律师可考虑是否还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应当与其他代理人协调进行分工合作。
第三十八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
(二)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般不低于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其它用于谈判协商、调查等用途时使用;
(三)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与委托人确定司法文书和办案材料的送达地址;
(四)如需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公函或者出庭证明,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三十九条律师受理离婚案件,可让委托人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用于律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明确通讯方式等事项。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诉讼风险告知书》(见附件二),告知当事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委托代理协议中不得对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结果做出承诺或保证。
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进行协商。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只能接受委托人的一般授权代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按相关收费规定以协议方式收取代理费用,并注意离婚案件不可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费用后应当及时开具发票,并让委托人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关于办案中产生的以下费用,律师应与委托人协议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邮寄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办理其他委托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律师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办案中可能出现的各项费用,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中应明确,对于办案中出现的特定诉讼事项如管辖异议、财产保全等工作事项产生的费用是否包括在原律师代理费中;对于办案中出现的因案件需要而引发或者提起的另行诉讼的案件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包括在原律师代理费中。如可以另行协商增加代理费的,应在协议中说明。
第四十七条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律师已与委托人办理完毕委托代理手续后,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或自行撤诉的、对方当事人撤诉的、双方和好的,律师费用如何结算。
29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三章律师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了解和熟悉案情;
(二)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 (三)收集相关证据;
(四)分析案情,制订代理策略;
(五)草拟各类诉讼文书及财产清单、证据清单; (六)诉讼前的调解思路;
(七)决定是否需要申请管辖异议、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五十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第五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之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五十三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或需要进行评估的证据,可提示并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第五十四条律师办案过程中遇有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时,可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五条律师认为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申请调查令的,应当及时提示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的,律师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若人民法院对委托人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律师向法院提交视听证据,需注意保存、提交视听文件的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视听证据的书面文字材料。
第五十七条证据复印件份数应结合双方当事人人数,法院要求及律师所存档需要的总数准备。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制作出完整的证据清单。
第五十八条律师不宜保管证据原件,应告知委托人自行保管并于质证和开庭时带至法庭;对确需律师保管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并与委托人签署证据原件移交清单。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了解案情并收集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第六十条律师代理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证据证明: (一)现存婚姻是因胁迫缔结的; (二)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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