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精编

2025-07-02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报检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一)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1)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2-1-2),货物通关并调往目的地后,收货人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目的地检验检疫结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三)异地施检报检

1、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属于一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经过“入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异地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2、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3、只有当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流向联,参见教材42页)。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有特殊规定,按特殊规定的地点申请报检: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入境报检时,应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进口提供的单据没有装货单) 二、出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分类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1、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1)对于出境一般报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2)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凭此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如果货物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主无须再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换证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3、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格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换证放行手续。(结合教材55页的内容复习) 2、申请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1、报检时点:出境货物一般情况下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报检地点

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原则上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报检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三)出境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及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特殊单证。

第三章 第三节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一)报检范围: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1、检疫审批:

①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②进口商应在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进口。

③并且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时限: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则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②地点: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口岸进境。 (2)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④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

⑤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并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 解释:使用单位的《备案证明书》是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的应提供的单证。本题因输入的是活动物的,除了应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单证外,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境外产地预检:输入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 (2)隔离检疫

①进口的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

②入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③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注册登记

①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做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5)其他要求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三)肉类产品及水产品

肉产品:不包括熟制肉类产品。

水产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

水产品无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12年教材变动,要特别注意)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时间: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②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 (2)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水产品除外) 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③原产地证书

④贸易合同或协议、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境外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地预检。 (2)中转进口预检(了解) (3)注册登记及备案 ※肉类产品

①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②进境肉类产品的进口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资格认定。

③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

※水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口岸查验合格后运往指定的场所存放。经口岸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5)其他(了解)

(四)动物原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1、检疫审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不得进口。 2、报检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注册登记及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3)其他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五)其他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检疫审批

如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才能报检进口。

对于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取消了进境检疫审批规定,无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参见教材105页,重点) 2、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 (1)原产地证书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3)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

(4)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①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报检要求 1、检疫审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物名录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引进禁止进境以外的种子、种苗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审批。 (5)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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