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综合训练(5)

2025-07-13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上诉人石某认为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肖某与被上诉人宇宏市场存在利害关系,显然属于上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据诶多能工再审。

(4)石某应当在二审判决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206条的规定,对于超出该期限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情况后通知驳回其申请。

(5)葛某作为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当参加再审合议庭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明确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天意纺织公司提出的赔偿原材料的请求属于何种诉讼请求?A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请求?

(2)如果A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后,宏大机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案件审理,A区人民法院能否将宏大机械公司

的支付货款请求与天意纺织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的请求合并判决?

(3)如果A区人民法院判决宏大机械公司赔偿因所提供纺织机械不合格给天意纺织公司造成的丝麻原材料损失20万元,天意纺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宏大机械公司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违约金。对于天意纺织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二是人民法院在过程中,发现A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5)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天意纺织公司为使人民法院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能否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 答案

2.(1)天意纺织公司提出的赔偿原材料损失的请求属于反诉。A区人民法院应将该反诉请求与宏大机械公司提出的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合并审理。

(2)A区人民法院不能将宏大机械公司的支付货款请求与天意纺织公

司赔偿原材料损失的请求合并判决。因为宏大机械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案件审理,A区人民法院对于其支付货款的请求可按撤诉处理,但由于天意纺织公司提出反诉,故A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宏大机械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对天意纺织公司的反诉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缺席判决。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9条。

(3)对天意纺织公司的该反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其法院依据是若干意见第184条。

(4)二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A区人民法院重审。

(5)在二审过程中,天意纺织公司为使法院能够支持其上诉请求,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新的证据:A: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B: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2002年3月,北方工贸总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博达投资公司(位于A市乙区)、新特产业集团(位于A市丙区)签订一份联合开发通讯软件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北方工贸总公司投资600万元完成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集团完成后期一些市场宣传工作,2003年10月底之前,北方工贸总公司将其600万元投资及其利息全部收回。

但是,到2003年10月底,北方工贸总公司仅收回部分投资,剩余120万元,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迟迟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1月,北方工贸总公司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和A市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

问题:

(1)如果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区人民法院抢先对该争议做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

(2)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于2002年5

月底之前一次性向北方工贸总公司支付106万元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

(3)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拒绝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基于北方工贸总公司的申请开始执行程序后,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能否申请执行法院主持调解?

为什么?

(4)在该执行程序中,如果北方工贸总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合并但尚未完成,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拥有两项商标权,人民法院对该商标权如何执行?

答案 3.(1)如果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区人民法院抢先对该争议案件做出了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2)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北方工贸总公司、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均签收收生法律效力。

(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为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执行机运用国家强制执行力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便于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程序。而调解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与方式,因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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