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须随后补发书面确认。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为生效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晚的一个为准。
如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方式发送的,将视为送达。
10.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时生效。:
11.本合同共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招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月 日
卖 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名仕雅苑1-6#楼电梯采购、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工程项目
电梯采购合同条款设备购销合同
1. 设备名称:名仕雅苑1-6#楼住宅电梯 1.1. 设备型号:
1.2. 设备产地及制造商:
1.3. 设备单价:另附件清单。
1.4. 设备数量: (如有更改,最终数量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单价不变)。 1.5. 设备费(含运输装卸费等):
1.6. 电梯设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电梯设备总价款内容为:
1.6.1电梯设备价款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含设备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随机备件及专用工具价、技术资料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税金、保险费、意外毁损费等在内。
1.6.2上述价格包含合同执行期间材料涨价等不可预见因素而引起的价格波动。除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数量的变化外,合同价格将不予调整。
2.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2.1交货期为排产后30个日历日(排产日以招标人付排产款日期后3个工作日为准),具体发货及安装时间招标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2.2投标人负责将客梯电扶梯设备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运输装卸、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名仕雅苑工进指定卸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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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投标人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得以顺延交货、完成安装时间: 招标人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招标人未按照本合同提交技术资料。 3. 付款方式和条件:
本合同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招标人应按以下所规定的付款计划完成电梯设备合同价款的支付。
3.1. 定金:招标人确定签约后30天内,招标人支付投标人电梯设备价款的5%作为本合同的定金,计人民币:
3.2. 排产款: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在交货前 天,支付电梯设备价款总额的5%作为排产款,计人民币:
3.3交货款:投标人于交付本批次货物前 日内发出付款通知书,招标人在接到付款通知书日起 20日内支付设备价款总额的60%,计人民币: ;款到后按期予以发货;投标人应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后,向招标人提供随机资料。
随机资料包括:(1)装箱单;(2)合格证;(3)安装手册;(4)用户使用说明;(5)电气及机械图纸
3.4. 安装验收合格付款:付款额为电梯设备价款总额的25%计人民币: ;但投标人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投标人负责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和运行证。
招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合格材料证件及投标人付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付款。
如因招标人原因导方投标人不能及时安装,或因招标人原因不及时报验,或因招标人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投标人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的,投标人书面申请验收之日起三个月满日视为政府验收合格。
3.6量保证金:电梯设备价款总额总额的5%,计人民币: 元,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包括设备合同、安装合同、维修保养合同)。
5. 质量保修期: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设备免费提供2年保修期,保修期自全部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并具备全部使用条件之日起算。
4. 设备质量要求及投标人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4.1.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设备。提供的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和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ISO9001》生产制造。
4.3.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投标人应终身负责,独立承担全部。全部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及赔偿责任。该前提为事故的定性由国家授权相应主管技术部门的鉴定书为准。 5. 技术规格与标准 :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或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同时应执行上述6.1款中所列的标准。
6. 专利权:投标人须保障甲方招标人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
7. 备件信息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和通知:
(1) 招标人从投标人处选购的备件信息,其前提条件是选择并不能免除投标人在质量保证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a) 事先将欲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招标人,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b)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招标人提出要求,免费向招标人提供备件的图样和规格。 投标人应保证在双方免保期滿后以优惠价为招标人提供备件供应 。 8.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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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除本合同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有关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交货时送到甲方招标人,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投标人收到招标人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8.2. 上述资料应包装完整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 投标人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的监督和指导: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3)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投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就货物的日常启动、运行、维护对招标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免费为招标人培训设备日常维护人员22名。培训地点在厂家及安装现场。
(5)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 技术联络 :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甲方招标人指定的设计院进行技术联络,涉及重大问题乙方投标人还应邀请甲方招标人参与并提供工作和食宿交通等便利。
10. 包装运输要求
10.1. 包装的一般条件
10.1.1 所提供设备的包装应适应多次运输及装卸的要求。投标人在下列条件下应对经受运输和存放的良好包装质量负责:
(1) 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方式的多次装卸;
(2) 在使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其中部分货物的存放在露天环境下;
(3) 现场的条件局限,部分包装必须码垛以尽可能的缩小货物的存放空间及面积; 10.1.2 对于所提供设备和附件的包装开口处,应采取有效方式临时密封。
10.1.3 为了设备的包装和装卸所用的特殊工(夹)具由投标人提供,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0.1.4 甲方招标人保留向投标人建议的权利,以保证对某些特殊设备包装的可靠性。 10.2. 包装责任
10.1 对设备都应进行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避免在运输和多次装卸过程中发生破坏的事件。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必要的存放环境,以保证设备的质量。
1012.2 如果设备的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包装不适当和保护措施不完善在装运或运输过程中发生,则由投标人自费对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
10.3. 标记
10.3.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有包装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两个侧面用过塑装箱单标明以下: 客梯:(1)订货单位(2)工号(3)箱号(4)型号(5)毛重(6)提升高度(7)净重(8)产出周(9)箱体尺寸(10)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凡货物重达一吨以上的包装,投标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的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记,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10.4. 装运单和其它资料
10.4.1 在每包装箱内,应提供本包装箱内详细装箱清单,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和防水袋中。
10.5. 包装内部要求
10.5.1 投标人应根据设备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负责设备的防锈、防水、防潮。
10.5.2 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内部应有防震措施,使设备和组件在箱内紧固,防止移动和密封件破损,防止外部的冲击、碰撞损坏包装内的设备和组件。如果在同一包装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应在箱内留有一定的空间用防震缓冲材料填充。
10.6. 运输
10.6.1 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之内,运输方式根据合同规定的到货时间和地点由投标人根据适货原则自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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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货物计划装运前2 周,投标人应将以下内容通知招标人: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装运点名称等。
10.6.3 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投标人应在3 周前将特殊要求的说明文字传真至招标人。
10.6.4 投标人应办妥有关设备及运输的一切保险事宜,以必须保证设备安全抵达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卸货区。
13、货物的存放与看管要求
13.1货物的存放:招标人根据投标人到达货物的多少要求,尽力安排安全、适用的地点堆放货物,货物堆放场地投标人有特殊要求,投标人可委托招标人联系施工单位施工,费用及价格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不能因场地堆放而影响到货和安装时间,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3.1.1货物的看管:货物到达场地堆放后,在安装期间的看管和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13.1.2 质量保证
13.1.3 投标人应保证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最先进的产品和最新最先进的工艺生产,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13.2. 根据有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保证期内,发现其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投标人无条件负责到验收合格,由此而给招标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13.3. 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为甲方招标人维修。
13.4. 如果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即无须征得投标人同意,可动用质量保证金请第三方维修, 如第三方维修的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部分,维修费用超出的部分由招标人先行垫付,但投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归还招标人垫付的维修金,投标人对招标人所采取的积极措施,放弃抗辩权。
13.5. 如在质量保证期届满时,未发生索赔事宜,则招标人应在七天之内签署质量保证期期满合格证书。
13.6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修期满,每年按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20%无息返还。
13.7.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全部24台客梯验收合格,交付投标人使用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
14. 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14.1. 招标人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加本合同设备的检验与试验。
14.2. 无论招标人是否参加上述检验和试验,投标人都应向招标人提交设备质量合格证。 14.3. 现场检验
货到工地后买卖双方应立即对箱体外观状况进行验收;
按照上款约定的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由双方共同进行检验; 开箱后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投标人负责补足或更换;
投标人如期交货后经检验需补足或更换的,只要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不视为延期履行,但相应货款支付顺延。
15. 索赔 :
15.1货物运抵现场后,招标人有权邀请有关质检部门对货物的有关质量、规格、数量进行开箱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发现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时,甲方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将货物运出现场,无条件更换设备,并对给招标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招标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 个日历日内向投标人提出索赔。
1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招标人可立即向投标人提出索赔。
16.1.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投标人对货物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招标人提出索赔,则应按双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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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全部货款退还给招标人,同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货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招标人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 用规格、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的新零件、新部件或新设备来更换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投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招标人因此而蒙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投标人应按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延长更换或修补件的质量保证期。
16.2 如果在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索赔通知之日起7 天内,未作答复,相关索赔应视为已被投标人接受。若投标人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在甲方招标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招标人有权将从应付货款项或从投标人开具的银行质量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不足以冲抵甲方招标人损失,甲方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另行主张。 17. 通知 :
17.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按前面所列明的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须随后补发书面确认。
17.2. 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为生效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晚的一个为准。 18. 变更指令 :
18.1.招标人可在发货前30天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指令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列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招标人制造时,变更设计、图样或规格;该变更经投标人确认后生效;
(2) 货物的运输或包装方法;该变更经投标人确认后生效;
(3) 交货地点(限蚌埠市区)及交货时间;该变更经投标人确认后生效; (4) 技术服务的内容,该变更经投标人确认后生效。
18.2. 如果上述变更使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发生了增加或减少,则应对交货时间作合理调整,但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合同总价只有在设备数量增减的情况下才可以调整,但设备单价不变。投标人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收到招标人的变更指令后的三十天内提出。设计、图样或规格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9. 合同修改 :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由双方签订书面修改书。 20. 投标人履约延误 :
20.1. 投标人应按照甲方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进行交货并提供后续的技术服务。
20.2. 投标人除发生本合同第1821.1条外?,交货期每延期一天投标人向甲方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直至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21. 不可抗力
21.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投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和不能避免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通事故,战争、 水灾(致使生产车间被淹)、8级以上台风、地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进行。
21.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招标人。除甲方招标人书面另行要求外,投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六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2. 发票/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招标人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投标人支付,各种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合同解除:
23.1.招标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经招标人催告后60日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招标人可提出解除合同:
(1) 投标人未能在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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