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5)

2025-07-06

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一切添附文件,应由发货人记入“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并牢固地贴附在运单上,以免在运送途中脱落。

发货人如未在运单上添附准许货物出口的文件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文件的名称、号码和填发日期以及该文件所寄往的海关。

发货人如未在运单上添附证明书或明细书时,则应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无须添附各该文件。

如发货人不履行本项规定时,发站应拒绝承运货物。

二、铁路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上所附的文件是否正确和是否齐全。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

如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以致使继续运送或交付货物发生滞留时,应对滞留时间核收车辆滞留费或货物保管费。

三、如发货人希望收货人将不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蓬布、粮谷挡板,运送牲畜用的车门棚栏、钢丝绳、炉分、铁制栓马棒、运送水果用的车门棚栏等)或空容器(布袋、金属桶和带盖乳桶等)从到站返还发站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注明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应予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国境海关部门应填发运送用具或空容器返还运送证明书。证明书附在运单上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有权以货物到达到站之日起的3个月内,返还运送且具或空容器。

运送用具或空容器的返还,应经由运送用具或空容器当初随同货物所通过的国境站。

第十二条 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

一、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和所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记载和声明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以及由于未将上述事项记入运单相应栏内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负责。

二、铁路有权检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正确。

只限在海关和其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以及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时,才得在途中检查货物内容。

在发站承运货物时,如发现运单上记载不正确,发货人必须填制新运单。

根据运送途中或到站的检查结果,如发现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事项同实际不符时,则进行检查的车站应就此事编制商务记录,并在运单上注明编有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检查费用列入运送票据内,并向发货人(如发送路检查时)或收货人(如到达路检查时)核收。如在过境路检查时,这项费用即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

如发现货物名称不正确时,应根据实际运送的货物运价等级按运送全程计算运费,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核收。

三、由于运单中记载的或声明的事项不正确、不完全、不确切以致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核收罚款:

(一)承运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不准运送的货物时;

(二)承运了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只准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而未遵守对运送该货物所规定的条件时;

(三)发货人装车的货物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第八条第六款)时。

第(一)、(二)项的罚款,应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铁路的运费的五倍核收,作为该铁路的收益。

对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的货物的多出部分,仅按从发站起至发现该多出部分的车站止的里程,核收运费三倍的罚款。如发货人按国内规章曾在运单中要求铁路对装载的车辆进行过磅时,则不应罚款。

四、如车辆的装载超过其最大载重量:

(一)在发送路发现的多出部分货物,应当卸下,并交由发货人处理;

(二)在过境路或到达路发现的多出部分货物,应由铁路卸下,按必要份数的运行报单尽可能地同原批货物一起发送到到站。

(三)多出部分货物的运费、卸车费、装车费和运送有关杂费,作为单独一批货物核收,并记入运单中。

由于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不正确,而造成超过每轴荷重时(第七条(三)款),也适用这项规定。

第十三条 运价、运送费用的计算

一、运送费用(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运送上的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邻国铁路车站间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国铁路国内运价计算,如这些铁路间定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送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

(二)过境运送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应按各该铁路国内运价规程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运送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统一货价计算。

二、货物运费,以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的国境站为经路,按最短里程计算。

如货物通过其他国境站运送而较发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经路更短时,应按通过这些国境站的最短里程计算运费。

三、到达国和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和罚款,用当地货币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和罚款,用卢布计算。

四、凡适用的运价规程中未曾规定的在运送中由铁路垫付的费用,例如:为保全货物完整所需的包装修理费,苫盖蓬布的劳务费和蓬布作用费(如蓬布苫盖不由铁路负责时),均应向铁路补偿。这些费用应对每批货物分别确定并用相应的文件证明。

上述费用应记入运送票据内并向发货人(如费用在发送路发生时)或向收货人(如费用在到达路发生时)核收。如上述费用在过境铁路发生时,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何人支付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定)核收。

五、在运送途中如必须将货物从一辆车向两辆同一轨距的车辆换装时,则运费应根据原运单,按发站原装车辆的一批货物计算。如途中换装的原因与发货人无关时,则不核收换装费。

六、在国境站将货物换装入另一轨距的车辆或更换车辆轮对时,杂费(包括换装货物时由铁路供给加固用设备和材料:支柱、铁丝、钉车、垫木等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如由到达路换装货物和更换车辆轮对时,应按该路国内运价规程核收。

(二)在其它情况下均按统一货价核收。

第十四条 运到期限

一、运到期限按货物运送全程,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快运货物:

1.发送期间--1昼夜;

2.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一昼夜;

3.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铁路管内,每320运价公里--1昼夜;

4.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第6条第四款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420运价公里--1昼夜。

(二)慢运货物:

1.发送期间--1昼夜;

2.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3.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如承运人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时,则运到期限应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算,货物装车日期,应记入运单中。

二、运到期限;应按发站到到站间的货物实际运送里程计算。

三、在国境站上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更换车辆轮对和用轮渡渡送车辆时,运到期限延长2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延长百分之百。

此外,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铁路上,运送出口和进口货物时,暂时适用该路国内规章规定的运到补加期限。

四、下列时间不计算在运到期限之内:

(一)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二)在发运或继续运送中非因铁路的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三)因变更运送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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