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审查机构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审查收费l-2倍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审查人员,取消其审查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罚: (一)对执业注册人员: 1、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2、吊销执业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二)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取消执业注册考试资格2-5年。直至取消终身执业注册考试资格;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的有关罚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审查通知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审查表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五、云价房发[2000]171号文《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
六、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