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基金委托管理协议(6)

2025-11-05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偿责任,不因本管理协议终止而免除。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管理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本管理协议项下的部分

或全部义务,不构成违约;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发生和影响的情况通知本管理协议其他各方,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避免不可抗力影响的扩大;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该等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13.2 上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妨碍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管理协议的所有事件,

而且该等事件是本管理协议双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述事件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传染病、民众骚乱、罢工,且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可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3.3 如果发生影响本管理协议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中

止履行本管理协议,并且无须受到任何违约处罚。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则义务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义务。

13.4 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管理协议另一方,并在

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预计持续或实际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第十四条

14.1 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因本管理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所知悉的各

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履行职责而确需了解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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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员工、专业顾问外,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基于履行本管理协议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该等商业秘密。甲方、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员工或其所聘请的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

14.2 本管理协议所述“商业秘密”是指未在任何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或信息,无论该等资料或信息以任何形式存在。 14.3 甲方及乙方同意,下列对于商业秘密的披露不视为对于本管理协议项下保

密责任之违反:

14.3.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但该等披露只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部分;

14.3.2 根据商业秘密所属方的书面授权或同意而进行的披露。

14.4 本管理协议当事方对其员工及其所聘请的专业顾问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14.5 本管理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如本协议被宣布无效、解除、

中止或终止,双方应继续持续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15.1 本管理协议的制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

法规管辖。本管理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 本管理协议双方因本管理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管理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60)天内未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

25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15.3 在上述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管理协议除争议条款外的其它条

款。

第十六条

16.1 为全面实现本管理协议目的和履行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在此同意采取进一

步行动,签署、承认、递交和备案所需的或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和合同,或合理促使他人采取进一步行动,完成这类文件、合同的签署、承认、递交和备案。

16.2 按本管理协议可能需要或必须给予一方的所有通知、要求、请求或其他通

讯均应使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预付邮资的挂号信(附回执)、电报、电传、或特快专递发送至下述地址: 致甲方: 【】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致乙方: 【】 地址:【】

杂项条款

26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每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指定一个新地址,作为此后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的投递地址。

16.3 本管理协议若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管理协议其余的条

款或其任何部分继续有效。如果本管理协议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或该等条款会造成本管理协议无效,则本管理协议被解释为不载有上述无效条款。

16.4 本管理协议以中文签署, 对本管理协议的任何修改也必须由本协议双方

以中文书面签署。

16.5 一方未能行使或推迟行使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以及

双方之间处理事务的过程,均不应被视为弃权。一方一次或部分地行使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妨碍以任何其他方式或进一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也不影响行使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16.6 本管理协议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在本管理协议项下的义务

不得转让。

16.7 本管理协议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录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管理协议主题事项

所达成的全部协议,特此取代双方先前以口头或书面就本管理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合同、谅解或意向。

16.8 甲方合伙协议中设定的乙方执行委托事项的限制性约定均对乙方适用。如

本协议任何条款与甲方合伙协议有关条款冲突,则以甲方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16.9 本管理协议于 年【】月【】日由甲方和乙方在湖北·武汉签署。

27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16.10 本管理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就其所载各项安排在本管理协议双

方之间建立了合资或合伙关系。 16.11 协议份数

本管理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份供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28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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