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尽管连他的敌人都承认他异乎寻常得敬业和虔诚,但他对那些被怀疑有盾森主义倾向的人的不宽容态度,使这一任命成为法国旧制度历史上最不明智的选择之一。[13](P90)
博蒙试图要所有临终的忏悔者都交一份保证书,表明自己业已向完全遵奉乌尼詹尼图斯通谕的教士做了忏悔。博蒙此举的主要目的,“是要破坏詹森教会在高卢教会内部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一些不领圣俸的教士、有时甚至一些被停止圣事活动的教士和俗人,相互之间进行忏悔,从而逃脱教会神职人员的控制”。[1](P142)在博蒙的影响下,许多神甫拒绝给反乌尼詹尼图斯通谕者作临终圣事。直接引发争论的是“勒梅尔事件”。1752年春,勒梅尔神父因病垂危,要求他所在教区的波埃旦教士给他举行临终圣事。但根据巴黎大主教的命令,波埃旦和本堂副牧师都坚持要求勒梅尔首先正式表示接受乌尼詹尼图斯谕旨并出具忏悔证书,或至少说明曾听取他忏悔的教士的名字。勒梅尔拒斥了他们的要求,因此,他也被拒绝给予临终圣事并被指控为加尔文主义者。勒梅尔被迫诉诸司法裁决,巴黎高等法院裁决,禁止波埃旦再有类似行为并要求他仁慈地对待他的教民,同时要求博蒙给勒梅尔做临终圣事。
然而,王国政府取消了高等法院的裁决。这一举动使争论迅速复杂化,从起先的宗教事务层面一下子升级到了政治层面,即负有管理国内治安之责的高等法院,是否有权管辖由乌尼詹尼图斯通谕引发的事件,宗教争论因此转变为司法裁判权之争。
勒梅尔一直到死都没有得到临终圣事,高等法院下令以扰乱公共秩序罪逮捕波埃旦。该判决再次遭到王国政府取缔后,1752年4月,高等法院颁布一项禁令,要求神职人员不得拒绝给不能提供忏悔证书者做临终圣事;并命令他们在圣事管理方面,必须遵守王国内部的教会法和有关规章。[14](Vol.I, P498)从禁令的内容可以看出,高等法院强硬地维护着自己在王国内的司法裁判权,包括涉及通谕方面的宗教事务也不例外。
禁令再次遭到政府取缔。但这里发生了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高等法院将禁令不再仅呈送给国王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制作了许多副本送给其属下的巴伊管辖区和塞内夏尔管辖区,并将之印刷出来到处张贴。[15](P110)按照绝对主义君主制的基本政治原则,这些谏诤书只能在国王和法院之间上传或下达,是不能向社会公开的,即便连高等法院之间的相互传播也是不允许的。
在贯穿18世纪50年代的宗教争论中,除高等法院将作为官方文件的判决书和谏诤书公之于众外,巴黎法律界还撰写小册子,抨击教会和政府,或向公众解释高等法院的立场,把高等法院描绘为专制主义的反对者和王国宪政的维护者。一些律师把数百页的“司法诉状”出版发行,将反对通谕的教士所遭遇的悲苦和不公之情公之于众,试图轰动性案件,激起公众对詹森派教士的同情和对乌尼詹尼图斯通谕的反感。这些司法诉状成为詹森反对派重要的新闻宣传手段,因为它拥有免于政府出版检查的便利。⑧巴黎高等法院里的“詹森党”⑨则凭借他们对法国历史的熟谙和良好的修辞训练,在舆论战中充当“军师”和理论家的角色[16](P48),如后文将提及的詹森派律师勒佩日。
詹森党及其支持者的宣传确实激起了社会舆论的回应。在政府取消了高等法院的禁令后,有许多传言说:“有50多万市民愿意陪同高等法院去凡尔赛并支持它代表国王(处理这件事),因为国王漠视他忠实的臣民的愤怒之情。”[1](P174)巴黎大主教博蒙遇到一群书籍零售贩子,他们非常热情地兜售高等法院4月18日的禁令,同时以很不恭的言语评论乌尼詹尼图斯通谕。接着他又遇到一群普通妇女,在“以极其粗鲁的语言表达她们的怨愤之情”。耶稣会士仍然是社会公愤的主要目标。1752年5月,在耶稣会士位于圣—安托瓦大街住处的墙上出现了一张布告,以恐吓的语气说如果他们(指耶稣会士)继续“到处点火,你们也不能幸免,包括你们的房子和你们自己,一把火将把你们完全彻底地消灭掉”。[1](P174)
这表明,与18世纪30年代意图取得王国政府“谅解”不同,高等法院开始
诉诸一个与绝对主义体制政治运作原本无涉的力量——社会公众,希图取得公众舆论的支持,为自己的立场获得力量支持和合法性依据。这种社会力量的引入,在法国绝对主义王权体系上打开了缺口,旧制度政治不再“只发生在国王一人的头脑里”,而开始呈现出某些“公开性”的色彩。
在双方的僵持中,临终圣事的争论逐渐演变为一场大规模危机。1753年5月,巴黎高等法院向路易十五递交了“大谏诤书”(grandes remontrances),请求国王迫使博蒙放弃他在强制执行乌尼詹尼图斯通谕中的不宽容态度,吁求国王遵循法国古老的基本法传统,包括国王通过中间机构高等法院保持与臣民磋商的传统,国王(而非教皇)监察高卢教会以确保它为法国人服务的传统等。[14](Vol.I,P506~614)
路易十五选择站在大主教一边,拒绝接受高等法院的谏诤书。愤怒的法官们举行罢工。国王则以威权手段加以应对,将整个法院流放15个月,并组建新法庭取而代之。然而,律师、诉讼人和下级法庭联合抵制新法庭,挫败了王权试图取代巴黎高等法院的希望。[13](P91)同时,根据当时王室史官莫罗的观察,“法官们利用强加给他们的空闲,仔细研习历史文献,搜寻‘能够支持他们新思想的一切论据’”,使他们在反对王权中拥有了一整套的理论体系。[17](P37~38) 双方的争端,最后以王国政府的暂时让步而告终。1754年9月,国王下令召回1753年5月被流放到全国各地的高等法院法官们,同时劝服他们注册了“肃静法令”(Loi du Silence),宣称“肃静??是保证公共安宁的最恰当手段”,并命令高等法院“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情”。[13](P93)这项法令实际上等于授予高等法院在临终圣事问题上拥有司法裁判权,惩戒任何违反肃静原则的教士,尽管它没有明确地这样规定。
1756年春,由于英法关系急剧恶化,战争迫在眉睫,王国政府需要教会财力上的支持,因此再度调整宗教政策,国王试图在天主教的狂热和詹森派的不妥协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王国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遵奉乌尼詹尼图斯谕旨
为教会和国家的法律,但不作为全体法国人的信仰教条。[1](P148)该法令意味着高等法院失去了干预临终圣事的权力。12月13日,国王御临法院,强行登记了这项法令,高等法院的法官们旋即辞职抗议。在情绪狂热的对抗中,达米安刺杀路易十五,国内危机臻于顶峰。耶稣会被公众怀疑是同谋犯,“巴黎似乎要发生针对他们的暴动”。一名被关押在巴士底狱的受迫害耶稣会士,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说,他宁愿呆在那里,不仅是因为天气寒冷,而且害怕走在大街上受到人们的指责甚至伤害。在巴黎,警察还发现一些号召人们去烧毁耶稣会士的住所匿名传单。[1](P174)
然而,随着七年战争的爆发,王国政府需要征收新税以支付战争的开支,国王将流放的法官召回巴黎,宣布无限期地停止执行上述法令,并默许高等法院插手临终圣事。此后的1758年至1763年,仅仅在巴黎教区,巴黎高等法院就以拒绝给申请者做临终圣事的罪名,至少宣判了15名神甫、副牧师。[1](P143)漫长的宗教争论渐渐地决出了结果:詹森派和高等法院的共同夙敌耶稣会1764年最终被赶出了法国。 四
长期的宗教争论,双方在原则和信条方面的相互攻伐,势必影响到社会大众的思维判断。在宗教方面,高等法院和詹森派在论战中反教权主义的宣传,无疑是18世纪法国“非基督化”(déchristianisation)的一种重要推力。根据伏维尔对18世纪法国非基督教化的统计分析,在非基督教化的高潮年代,即18世纪20年代晚期、30年代早期以及50年代,[18](P593~613)恰恰是宗教争论激烈的时代。达让松侯爵在他的日记和回忆录里记述道,1753年在他的教区里,参加复活节活动的人减少了一半。他认为,这种“宗教在法国的失势”,并非由于英国哲学影响的结果,而是“这些天来泛滥的对教士的憎恶感情。宗教首脑人物几乎不敢在大街上露面,以免遭到围攻嘲骂”。接着,他进一步补充道:“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乌尼詹尼图斯通谕以及流放高等法院。”[1](P171)
然而,这场漫长的宗教争论延至18世纪中期的最后阶段,对法国旧制度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而言,如前所述,它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在于,争论被引入到公共领域以及为争夺公众舆论而进行的新的意识形态话语构建。 早在1752年“临终圣事”争论爆发伊始,詹森派律师梅伊和摩尔特罗就撰写《为法兰西世俗法庭对教派分裂所做的判决的申辩》,[19]为高等法院的立场辩护。他们不仅认为世俗法庭有权干预宗教事务,而且声称教会内部只有全体教士和主教组成的教会会议才享有最高权力。而且,他们还将这个宗教领域中的共和主义主张引申到政治领域,声言“法官们的判决就是社会的判决,因为那些判决者的统治是经由人民的同意,因而在这方面跟教会并无二致”。[1](P196~197)“人民主权”论在他们的言论中已隐约浮现。
1753年的“大谏诤书”,高等法院不仅呈送给国王,还将它印出来,在巴黎广为散发。在这份文件里,高等法院开始涉及国家的宪政体制问题,俨然将自己看作为政府专制的反对者和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它说:“当国王的绝对权力跟它为之服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本法院遵从后者而非前者。这并非桀骜不逊,而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义务。”[14](Vol. I:P526)当高等法院因此遭到流放时,许多人聚集到巴黎高等法院的门口,以进一步证实流传的流放法官的消息,同时表示对法官们的支持,把他们看作是为人民利益而与教会和国王的专制主义斗争的英雄。[20](P151)
在巴黎高等法院遭流放期间,詹森派律师勒佩日的小册子《关于高等法院反抗王权的基本职能的历史通信》,从诠释法国历史的途径入手,为高等法院反抗王权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意识形态依据。他认为,高等法院与王权一样古老,自古以来便是法国国家宪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高等法院,就是美男子菲利普、圣路易和菲利普·奥古斯特治下存在的高等法院。??同样地,这三位国王统治时期的高等法院,与罗伯尔王及其先祖统治时是同一个高等法院;是查理大帝及所有第二代王朝君主时的高等法院;也是克洛维及所有第一代王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