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

2025-09-27

的部门,市食安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发生抵触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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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领表

申领单位: 案 由 拟奖励人姓名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拟奖励级别 联系方式 或地址 罚没款金额 拟奖励金额 (元) 申领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编号:

奖励理由依据 市食安办意见 主任: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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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举报人 于 年 月 日领取全部人 举报奖励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签 特此证明。 收 领取人(签字): 举报 奖金 发放 情况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返款 退回 确认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说明:1.编号由年份和流水号组成,如2012-1。

2.“举报奖金发放情况”栏由申领单位填写,对举报奖金是否发放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返款退回确认”栏由市食安办在申领部门将举报奖励款返还时填写确

认;

4.报批时请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金转账凭证和罚没款收据(无罚没款的请提供文字说明)复印件。

5. 本表原件由市食安办留存备案,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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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申领单位):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单位报送的《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 ),我办已对举报奖励情形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现将我办意见通知如下: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说明:此件一式两份,申领单位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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