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025-09-28

附件

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国家海洋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原则和目标

国家海洋局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达到产权清晰、账实一致、账账一致的目标。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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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国家海洋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局本级、局机关)。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宏声(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吴 平

成 员:王斌、李东旭、孙春季、赵凤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指导全局资产清查工作,研究全局重大资产的核实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局财务装备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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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吴 平 副主任:孙春季

成 员:王慧君、仲崇峻、熊志强、王力然、时金玲、付耕洋、张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开展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法人代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机关资产清查工作。 局人事司:审核机构情况、人员编制等有关事项。 局财务装备司:起草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本级资产清查工作,审核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核实申报材料,负责与财政部沟通,对下属单位进行政策解答。

局直属机关纪委:对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方法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部署,组织本单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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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查工作,将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及时报送国家海洋局。资产清查“账面数”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清查数”应如实反映单位资产情况。

(二)委托管理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原则上要进行实地盘点,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函件形式由被委托方、承租(借)方代为盘点。

(三)清查出的基建项目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清理出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设备如船舶、飞机、船载设备、机载设备等,若属于国家海洋局系统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并登记固定资产的,原则上由出资方提出资产调拨申请,双方出具书面意见,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手续。清理出属于出租出借性质的资产,未经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须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补齐材料,报国家海洋局或财政部审批,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四)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家海洋局、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资产清查结果确认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上报资产清查核实申报材料(三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汇总上报),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予以申报核实批复,其中三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局批复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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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予以细化批复。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海洋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2月-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召开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会。

3、召开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布置会(含三级单位),具体布置资产清查工作,讲解资产清查政策、清查核实办法、报表编制说明、填报口径以及系统操作等。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9月)

1.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三级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国家海洋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相关证据证明(比如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盘盈应收账款对方单位询证函,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专项说明,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技术鉴定证明和经济鉴证证明等)、资产清查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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