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书写处理规范(5)

2025-11-19

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六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除发电单位特别注明和专门规定者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加抄或复印密码电报时,须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机关机要秘书负责加抄、复印,并由机要秘书按规定登记、签收、清退、保管、销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执行情况应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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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公文的传输及处理办法,待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制定有关规定后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八条 释。

本细则由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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