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 图文(7)

2025-07-21

措施;当以上设施在其他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

8.2.3设有防雷保护措施的机械设备,其上的金属管路应与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做电气连接;机械设备的防雷接地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

9.1一般规定

9.1.1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强制认证标准规定。

9.1.2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的防护等级应与施工现场的环境相适应。

9.1.3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根据其类别设置相应的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9.1.4应对电动施工机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9.1.5应根据电动施工机具产品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9.2可移式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2.1施工现场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的有关规定。

9.2.2施工现场电动工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施工场所可选用I类或E类电动工具。

2潮湿、泥泞、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应选

用E类或皿类电动工具。

3当选用I类或E类电动工具时,I类电动工具金属外

壳与保护导体(PE)应可靠连接;为其供电的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4导电良好的地面、狭窄的导电场所使用的E类电动工

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E类电动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及其配电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5在狭窄的导电场所作业时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9.2.3 1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得控制2台及以上电动工具。

9.2.4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应避开热源,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2.5电动工具需要移动时,不得手提电源线或工具的可旋转部分。

9.2.6电动工具使用完毕、暂停工作、遇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9. 3 起重机械

9.3.1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 的有关规定。

9.3.2起重机械的电源电缆应经常检查,定期维护。轨道式起重机电源电缆收放通道附近不得堆放其他设备、材料和杂物。

9.3.3塔式起重机电源进线的保护导体(PE)应做重复接地,塔身应做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两端头应各设置一组接地装置;

2轨道的接头处做电气搭接,两头轨道端部应做环形电

气连接;

3较长轨道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9.3.4在强电磁场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吊物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线。

9.3.5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不得随意改动。 9.3.6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9.4 焊接机械

9.4.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4.2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串联接地。

9.4.3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设安全保护罩。 9.4.4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发电机式宣流电焊机械的电源应采用启动器控制。

9.4.5电焊把钳绝缘应良好。

9.4.6施工现场使用交流电焊机时宜装配防触电保护器。 9.4.7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电缆应绝缘良好,其长度不宜大于5m.

9.4.8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4.9使用电焊机焊接时应穿戴防护用品。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5其他电动施工机具

9.5.1夯土机械的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9.5.2使用夯土机械应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宜超过50m。电缆不应缠绕、扭结和被穷土机械跨越。

9.5.3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应绝缘可靠。

9.5.4潜水泵电机的电源线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承受外力。电缆在水中不得有中间接头。

9.5.5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10.1办公、生活用电

10.1.1办公、生活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认证标准。 10.1.2办公、生活设施用水的水泵电源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10.1.3生活、办公场所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电气装置。

10.1.4自建浴室的供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关于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0.1.5办公、生活场所供用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2现场照明

10.2.1照明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夜间施工、无自然采光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办公、生活、生产辅助设施,道路等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工作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分区采用一般照明或混合照明,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10.2.2 照明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高层构筑物内的走道、拐弯

处、安全出人口、楼梯间、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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