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注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0.2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
电系统保持一致。
2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
中性点环流的措施。
4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
4.0.3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
于0.3m;
2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发电机应固定牢固;
4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 4.0.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5.0.1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5.0.2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
2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 5.0.3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
2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4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5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
5.0.4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
2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
4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lm的巡视或检修通道。
5.0.5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泊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柜、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
3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迸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
4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 5.0.6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5次空载全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
6.1一般规定
6.1.1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6.1.2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 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l10kW
6.1.3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人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6.1.4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6.1.5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6.1.6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照明:宜为-10%~+5%额定电压; 2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
6.2配电室
6.2.1配电室的选址及对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第5.0.2条的有关规定。
6.2.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
净宽不宜小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成排布置配电柜的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m)
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柜前 配电柜 1. 5 柜后 1.0 双排对面布置 柜前 2.0 柜后 1.0 双排对面布置 柜前 1.5 柜后 1.5 2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的通道应设
置两个出口;
3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距离不宜小于0.5m; 4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照明灯具。
6.2.3配电柜电源进线回路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
6.2.4配电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柜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且
应平正、牢固。
2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门和框架
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软铜线进行跨接,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6.3配电箱
6.3.1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未级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再设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
6.3.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