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条 抗议应以口头形式尽快向裁判长提出。由裁判长对抗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应尽快通知抗议方。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如果运动员的抗议在比赛开始前尚没有得到解决,裁判长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其所有有关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成绩,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1小时内提出。组委会应确保所有成绩的宣告时间被记录下来。
第二百八十八条 抗议截止后,裁判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判长报告抗议及抗议裁决情况。
第二十九章 申 诉
第二百八十九条 随队官员和运动员可对总裁判长作出的抗议裁决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
第二百九十条 申诉应在裁判长宣布裁决结果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委员会。
第二百九十一条 申诉时应交纳500元人民币,如果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第二百九十二条 赛前应公布受理申诉的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 仲 裁
第二百九十三条 A类、B类赛事应任命一个仲裁委员会(或仲裁组)来对抗议进行裁决。
第二百九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委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一人为秘书。仲裁委员会成员由组委会确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 仲裁机构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二百九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抗议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百九十七条 仲裁委员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联的代表队问题的讨论。
第二百九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如有新的确切证据,且产生新的裁决仍有实际意义,应考虑重新进行裁决。
第三百条 组织方应遵从仲裁机构的决议。
第三百零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则规定的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赛事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或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者,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章 上 诉
第三百零二条 如仲裁委员会尚未成立或者比赛结束仲裁委员会已经解散,代表队可对违反规则和竞赛规程的行为上诉。
第三百零三条 上诉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递交赛事主办机构。
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时不用交纳费用。
第三百零五条 对上诉所做出的决议是最终决议。
第三十二章 官 员
第三百零六条 举办赛事应由组委会或竞赛委员会指派竞赛主任,负责比赛的技术组织。
第三百零七条 举办A类赛事,应由中国定协指派赛事监督、路线设计员、制图员和部分裁判员。
举办B类赛事,由主办方指派赛事监督、路线设计员、制图员和部分裁判员。如果要求中国定协为获奖运动员授予运动员等级证书,应由中国定协指派赛事监督。
第三百零八条 由中国定协或主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是中国定协或主办方委派到承办方的官方代表,从属于中国定协或主办方,并与中国定协项目主管或主办方项目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三百零九条 承办方应指派一名独立的赛事监督作为助理协助赛事监督的工作。如中国定协或主办方没有为赛事指派赛事监督,承办方指派的赛事监将兼任中国定协或主办方的赛事监督。承办方指派的赛事监督不必来自当地。
第三百一十条 竞赛主任与赛事监督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该项计划完成并与赛事监督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竞赛主任应指挥工作人员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第三百一十一条 赛事监督应对保证赛事组织的公平性及与规则的一致性负责。如赛事监督认为为满足赛事的需要有必要对规则进行修改,可要求修改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赛事监督应与组织方密切协作,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发送中国定协、主办方及可能参赛单位的官方信息,都应得到赛事监督的认可。
第三百一十三条 赛事监督一旦发现任何违规的情况,或可能发生违规的情况,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有必要,赛事监督可要求组织者取消某场比赛甚至赛事。
第三百一十四条 赛事监督应进行必要次数的监督性考察。考察计划应与指派机构和承办方取得一致。考察完毕后,应立即发送一份简明的书面报告给指派机构,并送一副本给承办方。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为了让组织者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必须的准备和完善,赛事监督至少应在比赛开始两周前完成所有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三百一十六条 赛事监督应为总裁判长和裁判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百一十七条 赛事监督应负责以下基本任务。
(一)考查、评估比赛场地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二)评估赛事可能带来的环保问题和环保方案。
(三)批准比赛地点和比赛区域;
(四)考察承办方的赛事筹备工作,评估食宿、交通、日程、预算安排,以及训练可行性;
(五)检查地图质量,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六)检查起点、终点、接力交接区的位置、设置和组织方案是否适当;
(七)评估路线设计质量,包括:
1. 是否与规则及其附录的要求一致;
2.路线的安全性,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危险的位置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3.路线的公平性的,特别是地图细节的质量对公平性的影响;
4.难度、检查点位置、检查点器材、检查点说明是否适当;
5.路线的环保性,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得到适当的保护。
(八)对路线设计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九)批准路线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 路线设计员应根据规则及其附录设计路线,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对地图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修正;
(二)制定起点区、终点区和交接区设置方案和组织方案;
(三)制定赛场安全警示方案和环保警示方案。
(四)印制比赛地图和路线;
(五)路线的保密性;
(六)准备检查点说明表;
(七)确保检查点及其器材在赛场中被放置在正确的位置;
(八)确保水站被设置在正确的位置;
(九)确保起点区、终点区和交接区设置和组织方案得到正确实施;
(十)确保赛场安全警示方案和环保警示方案得到正确实施。
(十一)尽量减少路线对环境的影响;
(十二)带领获得授权的媒体代表进入赛场进行媒体报导。
第三百一十九条 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应指派1名安全监督和一定数量的安全助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评估赛事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环保问题;
(二)制定赛事安全保障方案和环保方案;
(三)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急救;
(四)保证在运动员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六)检查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七)监督安全方案的执行;
(八)监督环保方案的执行;
(九)处理赛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百二十条 安全监督和安全助理应佩戴绿色袖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总裁判长领导全部比赛裁判工作,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应为总裁判长配备2-3名副总裁判长。
第三百二十二条 应分别任命起点、终点、场地和成统裁判长、竞赛秘书和宣告员。
第三百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应为裁判长配备适当数量的副裁判长。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统一着装,佩戴职务和技术等级胸牌。
第三百二十四条 应为裁判长配备适当数量的裁判员。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职务和技术等级胸牌。
第三百二十五条 应为竞赛秘书配备适当数量的秘书助理,竞赛秘书和助理应佩戴职务胸牌。
第三百二十六条 总裁判长是赛事中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的最高执行人和最终解释者,对规则和规程中没有明文规定而难以处理的问题,由总裁长做最后的裁决。总裁判长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制定赛事裁判工作计划;
(二)组织全体裁判员学习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统一对规则条文的理解;
(三)监督出发顺序抽签;
(四)主持领队、教练员和裁判长联席会议;
(五)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裁判组工作,控制比赛进程;
(六)处理比赛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七)批准比赛成绩和宣布比赛成绩。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裁判长应确保规则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在比赛中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规则和有关技术规范未作明文规定的问题。
第三百二十八条 裁判长应对比赛中出现的情况作出裁决。有权对违规运动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