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办基发[2024]50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通知(5)

2025-08-06

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或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条件的,宜采用分层综采工艺。

(四)厚度4~6m的煤层及4m以下的煤层,开采能力大但矿井设计规模较小的工作面,根据选定的采煤机,结合矿井的设计规模配套选择刮板输送机,但工作面顺槽转载机、破碎机及顺槽带式输送机及后续环节的运输设备、给煤设备的选型均不能超能力设计。

(五)对于薄煤层开采的矿井,回采工作面综采设备选型应考虑采煤机截割顶板或底板岩石的影响。

(六)对于厚煤层开采且煤层含有夹矸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刮板输送机选型应考虑混入矸石的影响。

第八十八条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厚度1.5~3.6m、倾角大于55°的煤层,可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以及其它新技术;水资源允许时应优先采用水力采煤法。

(二)厚度大于15m的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无冲击地压煤层,条件合适的,宜采用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工艺。

第八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厚煤层不小于93%。 中厚煤层不小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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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煤层不小于97%。

第九十条 水采矿井或独立水采区,均应设臵高压供水、水力落煤、水力运输、水力提升、煤的脱水和水的澄清工艺系统。设备能力应互相适应,且应有能容纳适量水或煤水的缓冲设施。

第九十一条 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的管路,应设于具有检修条件的井筒内。设臵井筒个数应根据矿井具体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九十二条 瓦斯含量大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边界回风眼和回风石门。 (二)在厚煤层中增设配风巷。 (三)采取倒面开采。

(四)工作面采用液控水枪离机操作时,应采用压入新风、抽出瓦斯的通风方式。

第九十三条 水力采煤工艺系统中的煤水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力落煤应为1:1~1:3。 (二)水力运输应为1:2~1:4。

(三)水力提升:全部水力提升应为1:2~1:5;分级水力提升应为1:4~1:7。

第九十四条 采掘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掘用水应利用井下涌水并采用循环供水。当不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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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要求时,可利用地表水或钻孔取水。

(二)高压泵设臵地点,应根据水源、供水压力和管道等条件确定,单台泵不能满足采煤水压要求时,可根据管道承压情况,采用2台泵为一组就地或他地串联运行。高压泵的蓄水池应设臵2个,其总容积应为泵房小时供水量的2~4倍。

第十二节 巷道掘进与工艺

第九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及配备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采掘比宜为1:2。

掘进工艺和设备的选用应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优先采用综掘工艺。

第九十六条 矿井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煤巷道及半煤岩巷掘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掘进机组或连续采煤机组掘进,配备掘进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二)全岩巷道掘进宜配备液压钻车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有条件时可配备部分断面掘进机和全断面掘进机。

第九十七条 矿井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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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十三节 矿井通风

第九十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矿井通风系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瓦斯矿井、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凡相邻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之前,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设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水平、新开采煤层及无瓦斯涌出量资料的其它建设矿井也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应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必须经主体企业批准。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当井田面积较大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矿井通风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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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简单、有效、安全的通风网络。

(二)矿井通风方式应采用抽出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压入式通风。

第九十九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必须设臵专用回风巷。采区通风必须保证进、回风贯穿整个采区。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条 高瓦斯矿井、开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宜积极推广地面打钻孔抽采瓦斯。

第一百零一条 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总风量和按采煤、掘进、硐室、无轨胶轮车尾气稀释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分别进行计算,并选取其中最大值。回采工作面应计算瓦斯预抽工作面或接替工作面的风量,掘进面应计算待掘头的风量。

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计算掘进面需风量时,必须按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计算。

矿井通风容易时期的等积孔应不小于2.0m,通风困难时期的等积孔不小于1.0m。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进行总风量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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