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例: 张xx家住某市中山区新安中里7号楼308号。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新建楼12号楼东北侧便道上搭建一间简易房屋用于经营。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检查发现后,认为张xx违反了《xx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张xx未予改正。 1998年12月9日,区城管大队又依据《违反〈xx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于次日向张xx送达了决定书,责令其于19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张xx不服,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所搭建的简易房屋虽系违法建设,但其周围还有其他的违法建设,被告不应仅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所做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实例。张xx所建的简易房屋,既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属于违法建设。区城管大队系经国家和xx市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区级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其有权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可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否则为违法建设。 张xx显然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城管大队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查处正确,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至于张xx关于区城管大队需对他人的违法建设总是做出处理的要求,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与张xx违法建设无关,以此作为区城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处理不公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 【实例一】某市有一大型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从现占用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迁出。经市计委批准,需选址新建一座现代化的大型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5-6万平方米。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是,该设施应有观众厅、多功能厅、设为首页报告厅和较大的库房,并要求场地干燥,不能靠近易燃易爆地区,又要便于市民前往。同时,该市已有一座国家级同类文化设施,位于城市的西北部。 试分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这个大型文化设施的要求和基本情况,又根据选址的基本原则,在选址时应考虑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审题: 建设项目的性质:文化设施 建设项目的规模: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 建设项目的布局:场地干燥 不能靠近易燃易爆地区 便于市民前往 城市西北部有同类设施 问 题:提出选址要求 答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这个大型文化设施的要求和基本情况,又根据选址的基本原则,在选址时考虑: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该项大型文化设施应在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内选址; 2、按照该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此类文化设施的容积率不宜过高,应不超过2.0,用地规模约为3.5公顷; 3、建设项目要求场地干燥,加入收藏 宜选址于排水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地区; 4、应远离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地区; 5、建设项目直接服务于市民,应靠近居民比较集中的地区,也应离高校、文化研究机关等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 6、城市西北部已有一座同类设施,选址应避免与其毗邻或邻近。 ? 实例 “华静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出租汽车公司共同合作的房地产项目,位于xx市东环路5号。项目包括二部分,一部分是6.3万平方米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和住宅相配套的3.4万平方米的综合楼。 该项目住宅工程的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而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得综合楼工程建设的手续未能办理。 由于住宅工程已开工建设,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自行修改了综合楼的平面图,在东西方向增加了轴线长度,增加了约2680平方米的面积,后经该市规划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及时制止,勒令停工。 评析: 上述工程存在两个违法建设情况。 其一,综合楼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包括临时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因此,无论任何理由,项目在开工前都必须持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正在审批阶段的建筑工程图纸。根据规划法的要求,任何项目的建筑工程图纸均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该开发公司既未征得规划部门同意修改设计、增加面积,又提前开工,明显属于违法建设。 实例一:
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林某不服规划局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的判决,驳回上诉。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规划局和环保局的胜诉而告终。
上诉人林某在办理未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该市某某镇北海路迁至该镇新工业区,增设了八台切割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采取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规划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某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诉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林某认为自己是个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建设单位,另外,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