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确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安排情况。
3.3.2 设计人派驻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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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确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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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6.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工程设计依据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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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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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规范,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法律、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发包人应当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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