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计 合 计 承租房屋 出租人名称 土地证书号 自用土 地 小 计 土地证书号 出 租土 地 小 计 合 计 年应纳税额: 出租人证件号码 土地坐落 土地坐落 年应纳税额: 承租房屋坐落 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 年租金 备注 年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备注 备注 其 中 其 中 每平方米应税面积 免税面积 税额 其 中 其 中 每平方米应税面积 免税面积 税额 21
出租人名称 承租土地 车辆牌照号 车辆情况 合 计 船舶牌号 船舶情况 合 计 出租人证件号码 核定载客量/载质量 年应纳税额: 净吨位/载重吨位 年应纳税额: 承租土地坐落 车辆类型 年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土地面积 备 注 备注 船舶类型 备 注 22
填表人:盖章(签字)
填表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除出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收入,承租房屋、土地的年租金外)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账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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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9.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10.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1.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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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变更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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