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2025-08-11

起诉状

原告:

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被告:

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

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良镛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答辩状

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

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要求。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治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原告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查良镛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此间少年》使用金庸小说人物名称,性格及人物关系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间的少年》一书中大量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角色姓名,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也与金庸作品中的原型基本相同,与金庸作品明显具有关联,构成改编权侵权,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原告律师认为在《此间的少年》中,郭靖黄蓉的出场、从初相识到互生好感,最终成为恋人都与原著有相似之处,穆念慈对杨康的一见钟情也与原著相同。而对相关人物的修改则损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将《天龙八部》中心如蛇蝎的康敏改为正面人物,歪曲、篡改了金庸作品。

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人物性格上《此间》使用的人物与金庸作品中人物的性格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同时,在基本情节方面也存在相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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