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五)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六)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专家或技术部门确定噪声影响和补偿范围,施工单位据此应与周边居民妥善协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并可予以合理补偿。若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部门按照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1、凡经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和夜间施工工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中列支。
六、减少交通影响的规定
(一)建设、设计单位应对工地周边的路网交通流量等情况作详细调查,采集原始数据,科学分析评估,本着尽量不占路、少占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方案设计。
(二)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工地周边街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后,应按规定征询规划、市政、交警、城市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将交通组织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明确相应费用。
(四)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交通组织作为工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将交通组织费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作为工程措施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招投标文书,并明确专款专用。
(五)建设、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工地所在区域交通状况,本着“将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原则,统筹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工程建设必须占用市政道路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做好临时交通方案。当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必须对市政道路实施全部和部分封闭,或减少道路车道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方案。
相关交通组织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交通主管部门针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既要认真履行行政审批权和监督权,保障社会交通需求,又要兼顾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
当工程建设对社会交通的影响无法避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全局高度统筹谋划,合理调配交通资源,制定并实施区域性,甚至全市性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不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的交通拥堵情况。
(八)对区域性交通有重大变化和影响的交通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作全市性、区域性的公告和宣传。
(九)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切实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为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行提供方便。
(十)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设备,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缩短建设工期,做到尽量少占路,早还路。
(十一)对因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出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相应的补救措施。
营业性商业企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时,以受影响房屋租金为基础,视实际损失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周边单位、居民对建筑受损、施工噪声、交通影响的鉴定结论、修缮措施及经济补偿等存在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理由,采取过激行动,妨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
(三)对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7日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7日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