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

2025-05-11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主要用于:

(一)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 (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 (四)水土保持设施日常维护;

(五)水土保持规划、监测、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评估; (六)水土保持宣传、培训、科研、示范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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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 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 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 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 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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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级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核定的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执收单位不变。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27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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