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通过该案的训练,我基本上掌握了交通事故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受益匪浅。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六)
案件(项目)名称:
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金天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无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3月份青岛田瑞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金天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分析案情,发现我方当事人明显属于违约,且已收对方当事人定金5万元。我方当事人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审理过程中,我方努力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承担定金责任4万元,挽回少部分损失,当事人比较满意。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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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我方当事人明显违约,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努力和对方达成调解,才能为我方当事人减少损失。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七)
案件(项目)名称:
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逄锋祥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高树军 职务:董事长
被告:逄锋祥,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向阳路1号经营佳和宾馆。 电话:13608982330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腾出并交还租赁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169166.67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3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每月5833元支付原告租赁房屋占用费至被告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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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胶南市向阳路1号的五层楼房南向一楼、二楼,整层三、四、五楼(建筑面积约1187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租金分期交纳,先交租金后使用,第一、二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51000元,第三至第八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70000元,等等。逾期支付租金,需每日按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十五日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租赁物交被告使用。被告使用过程中只交纳了第一、二两个租赁年度的租金102000元,自第三个租赁年度至今被告一直拖欠租金。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原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三年七月 日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7月份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逄锋祥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当事人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分析案情,发现对方当事人明显违约,拖欠租金16万余元,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了拖欠的租金,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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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该案法律关系清晰,对方当事人明显违约,处于被动地位。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对方当事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协助办理案件期间,能够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基本掌握诉讼程序,起草诉讼文件基本能够切合案件要点,语句通顺,说理清晰。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具备基本的的职业技能,希望继续努力,积累办案经验和技巧。
(八)
案件(项目)名称:
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伟刚返还原物纠纷纠纷案
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高树军 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伟刚,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山街道办事处王戈庄第四居委会766号。 电话:1396983906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腾出原租赁原告的房屋和场地;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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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胶南市文化局101房间、一楼后走廊(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3年,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租金分期交纳,先交租金后使用,合同期内,被告依约交付了租金。2012年11月3日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腾房交还租赁物,一直非法占用至今。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被告作为承租方应当及时腾出房屋,交还租赁物。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已经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三年七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活动记录简述:
2013年7月份胶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伟刚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当事人委托我所戚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收案后分析案情,发现租赁合同到期被告作为承租方应及时腾出房屋,交还租赁物,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已构成侵权。本人协助戚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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