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作业(2)

2025-06-27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简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 型

210mm×297mm),文字自左至右横写,在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分党委(党

总支)和各学院(系)行文。学校其它二级单位不能制发文件式公文。

(二)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向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分党委(党总支)和各学院(系)行文。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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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会委员会和共青团武汉大学委员会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内的有关规定行文。

(三)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向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的办公室发布通知。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可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名义转发、转批公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学校各单位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学校党委或行政同意。 第十三条校内请示和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越级向学校主管单位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事一文,原则上只写一个主送单位,不得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多个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

(三)属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必向学校请示。学校各职能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研究,尽职尽责地解决,不得推诿、拖延。确需学校解决的问题,职能部门要事先提出具体意见。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四)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职能部门转呈院(系)或相关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先提出拟办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印制、核发等。 第十五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它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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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拟公文,如系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以便审核。

(八)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文起草工作的重视,不断提高公文起草水平。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熟悉公文起草各项要求,必须主动参与重要公文起草并认真审稿后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发文。

第十六条各办文单位要认真填写公文撰制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视公文内容分别提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处理,重要工作应请示分管校领导。要求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发文或批转本单位公文时,应拟出文稿和批语稿。向校外单位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七条公文的内容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以主办部门为主撰文,相关部门会签。会签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八条公文审核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凡以学校党委、行政或校长名义制发的公文,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签发;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或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的问题可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授权签发。 第六章校外来文办理

第二十条校外来文办理的程序:

(一)签收。校外来文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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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送呈。非密件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上传办公系统,填写“公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呈校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密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三)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将公文转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传。 (四)承办、督办。公文承办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领导批示和公文要求认真、及时办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七章公文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对产生和办理完毕的公文进行纸质和电子同步归档。归档范围具体参照《武汉大学部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详见武汉大学档案馆网站“业务指导”栏目)。 (一)关于校外来文归档。校外来文的归档范围为阅办件,由公文主(承)办单位从OA系统打印公文处理单并加盖公章,与纸质文件原件一并归档。公文原件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分发给存档单位。

(二)关于学校发文归档。以学校党委、行政或校长名义发布的校内电子公文,由公文制发单位打印出公文处理单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与发文原件、有修改痕迹的定稿一并归档。已发文件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公文制发单位。

(三)关于校内请示报告归档。由公文存档单位打印公文处理单、公文原文及附件并加盖公章后归档。

(四)其他需归档的校内公文,由公文形成单位打印出纸质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与公文撰制单、有修改痕迹的定稿一并归档。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三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部门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五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绝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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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带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六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二十八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完成日期:2015年11月14日 得 分: 评阅时间:

课程名称:公文写作与处理 第1次任务 评阅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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