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5-08-12

廊坊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廊坊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域名:www.lfjy.gov.cn,以下简称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教育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育局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网站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局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教育局办公室是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局网站重要信息发布的位置、重要栏目设置的变更以及主页设计风格的重要变化等,由办公室负责审核。

电教馆是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与更新、维护,以及局网站运行环境的维护管理和网站安全等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的提供与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局网站提供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的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 有关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批示、讲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链接或转载。

第八条 教育局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主办单位及有关新闻单位,提前制定宣传报道计划,报经领导同意后实施。网站要按照计划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应信息发布和会议报道。

第九条 局领导出席的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必要时由主办单位呈报局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交局网站发布。重要会见、考察、调研等活动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信息发布事宜,发布稿办公室领导审核,必要时呈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交局网站发布。 第十条 教育局或教育局办公室制发的、在局政务内网办文时“公开范围”项选择“对外公开”的重要公文,局网站可直接发布。

第十一条 教育局各科室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必要时呈报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二条 局网站“业务栏目”等栏目的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由科室呈请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局党组工作思路和指示要求; (三)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 (四)是否涉及保密事宜;

(五)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楚; (六)文件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局网站在从教育系统各单位接收拟发布信息的同时,及时抓取系统内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局网站与局政务内网重要信息发布的同步管理,保证同类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局内、外网重要信息刊载的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 局网站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会同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发布信息出现差错的,局网站要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局网站及相关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审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教育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局各科室可根据本办法对各自负责的网站或网页,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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