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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R2014011
人员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员退出管理,进一步加强人员管控力度,建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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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人员退出管理办法,使人员退出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但同时也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建立退出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人力行政部作为人员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人员退出办法的建立、执行,退出人员的问题反馈与协商解决,离职手续的办理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用人部门作为人员退出办法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人员退出的考核、评定工作,配合人力行政部提供相关证据,用人部门有人员退出的建议权。
第三章 人员退出的定义与处理方式
第六条 人员退出指合同到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 第七条 以下途径退出的人员,根据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 (一) 经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员工; (二)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三)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 工伤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八条 以下途径退出的人员,公司不予以经济补偿:
(一)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虚假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二) 自离的员工,即一月内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三天,一年内累积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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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10天;
(三) 一年内记小过三次或记大过两次的被开除人员; (四)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五)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七)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劳
动合同是否到期)不再聘用的;
(八)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九)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的;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办法
(一) 考核类别:与员工退出有关的考核有年度考核、转正评估,续签合同
评估。
(二) 考核结果: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
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考核维度:
1. 绩效:指针对任职于该岗位的各项KPI的考核;
2. 态度:指工作状态、工作积极性、服从工作安排、团队的合作精神等;
第五章 人员退出方式及流程
第十一条 人员退出处理方式及手续办理:
(一) 辞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法人员等由人力行政部提供证据,进行
公司内部公示,通知辞退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 自离:由各种原因(包括死亡、刑拘等)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定义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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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的员工,由用人部门进行申报,人力行政部核实后处理。
(三) 劝退:试用期员工或正式员工根据公司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换岗处
理,换岗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部门提供该员工不能胜任的证据后,交由人力行政部处理后办理离职手续;
(四) 合同到期:对合同到期人员,人力行政部提前两月下发到期名单到用
人部门,用人部门填写《续签合同评估表》,经部门经理评估,人力行政部审核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公司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行政部提前一月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附件2),该员工需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若要续签的,人力部提前一月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附件4)。
(五) 工伤:经过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的,
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行政部审核,确认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六) 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自动
中止,由人力行政部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提前一月下发《(退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附件3)。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部进行解释、说明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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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离退申请表
申请人 所在岗位 合同到期时间 拟离职时间 所在部门 申请日期 离退原因 部门经理 意 见 年 月 日 人力行政部 意 见 年 月 日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