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文
转自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全面报道了该文件的政策解读和实务处理等问题。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12月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并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
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
作企业成本(费用)。
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作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新华网罗沙韩洁)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新政”并未改变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下称《通知》)后,即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众多媒体进行了各种解读。
《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发表题为《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今后要缴个税》的文章认为,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将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例
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
《江南都市报》发表的《垄断企业高福利遇“卡”》一文指出,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空子,在福利补贴方面,往往采取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
在这些媒体的报道中,基本上将《通知》规定的内容解读为财政部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过去不用纳税,而今后需要纳税了。对此,有关税收专家指出,这是媒体对《通知》的误读,实际上目前涉及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等的税收政策没有发生变化,“福利费新政”下这些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还得遵循税法规定。
《通知》没有改变现行税收政策
引起媒体热议的是《通知》第二条的内容,即企业为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