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65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 号),进一步规范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升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的整体水平,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特制定《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要求,针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利用处置活动的经营单位,从技术人员、废物运输、包装与贮存、设施及配套设备、技术与工艺、制度与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审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燃煤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企业自行再生和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可参考本《指南》。
二、术语定义
(一)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是指由于催化剂表面积灰或孔道堵塞、中毒、物理结构破损等原因导致脱硝性能下降而废弃的钒钛系烟气脱硝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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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二)预处理,是指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浮尘和孔道内积灰的活动。
(三)再生,是指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恢复活性并达到烟气脱硝要求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提取钒、钨、钛和钼等物质的活动。
三、审查要点 (一)技术人员方面
1.有 3 名及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化工、冶金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2.技术人员中至少有 1 名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与脱硝催化剂生产或再生利用等相关的工作经历。
3.设置生产质量和污染控制监控部门并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运输方面
1.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相关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3.失活催化剂再生后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包装与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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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应符合GB/T 6388和GB/T 191的规定。
4.失活催化剂运输时应与运输新出厂催化剂一样,对产品的表面加以保护,采用合理装载加固措施。
(三)包装与贮存设施方面
1.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和防水性能的材料密封包装,并有减震措施,防止破碎、散落和浸泡。
2.具有专门用于贮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设施,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其贮存能力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 10 倍。
3.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按批次记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单位、数量、接收时间等相关信息。
4.失活催化剂再生后产品在装载于SCR反应器前不允许露天贮存,宜库存平注意防潮。
(四)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设备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中的《燃煤烟气脱硝失活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可知
1.规模
(1)再生、利用能力均应达到 5000 立方米/年(或 2500 吨/年)及以上。 (2)鼓励烟气脱硝催化剂生产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与利用。
2.厂区
(1)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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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燃煤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0〕23 号)和《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的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地方环境保护及相关规划内容。
(2)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其设施拥有者或运行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或车间,并且贮存区、生产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鼓励新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3.视频监控要求
(1)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贮存区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设施(包含预处理设施、场地)、废水收集池、废渣堆存区域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闭路电视(CCTV)监控设备;厢式货车和用篷布遮盖的货车在出入厂过磅时打开厢门和篷布,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车内情况。
(2)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所有视频监控区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视频画面辨识。
(3)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 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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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系统联网。 4.计量设备要求
(1)厂区出入口具有量程 50 吨以上且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重量。打印记录与相应的转移联单一同保存。
(2)贮存库出入口应具有自动打印功能的电子计量设备。 (3)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 (五)工艺与污染防治方面
下列工艺为企业开展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再生、利用等可采用的参考工艺,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高效洁净的新型再生工艺。
1.预处理工艺
(1)应在密闭、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装置内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浮尘和孔道内积灰,疏通催化剂淤堵采取必要的防尘、除尘措施,产生的粉尘应集中收集。
(2)预处理场地要防风、防雨、防晒,并具有防渗功能,必须有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净化装置。
2.再生工艺
(1)针对收集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以再生为优先原则。再生方法可采用水洗再生、热再生和还原再生。
(2)可采用超声波清洗等技术,清洁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内部孔隙,增大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表面积。
(3)可通过酸洗等措施,深度清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吸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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