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动机不纯而不予批准其退休。周某为了表达对机关的不满干脆一周没有到单位上班,为此机关决定对周某予以辞退。周某不服,40天后申诉到市人事局要求商务局机关撤销对其辞退的决定,并批准自己退休。人事局受理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准予周某退休,但不允许他在本地任何外贸公司任职。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答:(1)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公务员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周某56岁,虽然不足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1992年参加工作,符合退休条件,单位理应批准。
(2)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周某一周没有到单位上班不构成被辞退的条件。 (3)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所以不允许周某在本地任何外贸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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