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分项名称: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
2.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设立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
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
第一条 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采用独资形式
(包括并购形式)在我国境内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
在我国境内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齐满1年的,允许其申请从事上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审批权限: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二)审批内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收到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方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当在30日内)。
(四)审批对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2.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