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
查的紧急通知
通发改体改[2006]54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为认真落实此次专项检查任务,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2.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状况; 4.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在11月5日前,围绕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国家发改委通知)组织自查。
2.11月6日下午,召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交流自查情况。
3.11月7日上午,召开有关业主和代理机构代表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材料上报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于11月6日前将自查材料报送南通市发改委法规处,材料内容包括: 1.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名单;
2.《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3.对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发改委要立即向政府汇报,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对照要求逐项清理,逐项检查,务必如期完成既定任务和自查报告,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抽查的准备。
联系人:梅华 闵红
联系电话:85098891 85215781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
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苏发改法规传达室[2006]23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要求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布置的此次专项检查任务,推进本省招标投标市场伪进一步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本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l、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2、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状况。 4、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二、检查组织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11月10日止,各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自查,各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以及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处室、稽察办可以联合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系同级其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在此期间,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部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以及工作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下列步骤开展检查工作: l、确定需要检查的项目名单,制定检查方案;
2、围绕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加以检查了解。同时听取各方对于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3、形成检查报告,于11月10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落实检查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如期完成既定任务和检查报告。要通过认真组织本次检查,进一步提高发展改革系统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和水平。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如有疑问,请联系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联系人:王彪,联系电话:025— 83392538。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
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06]2026)要求,今年内将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先组织省级部门开展自查。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具体工作部暑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约情况。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填;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抬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共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没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轵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专项检壹工作程序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二)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 (三)形成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我委将重点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在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组织实施好这次活动。
(二)各地在检查工作中,应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客观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招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