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

2025-07-21

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规定执行。

3、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4、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5、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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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局会规土局及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浦江办、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参考新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地价水平等,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按以下资料编制:

(一)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二) 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标准; (三) 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各部门会同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旅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照第六章的资金结算方式,按地块、分主体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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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成本的审计情况,六类经营性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予以预拨,工业和配套商品房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予以预拨。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完成后2个月内应送审计局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相应列入土地成本。

送审时间不迟于土地出让时间,储备中心将责任主体是否送审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 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财政局将土地出让入库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规土局,经财政局会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按用地性质将出让地块分为工业用地、配套商品用房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三类。

第二十八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区得收入),按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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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后,其余均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配套商品房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 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

(二) 15%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在区和

镇之间按5:5比例分配;

(三) 70%部分全部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六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 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

(二) 15%部分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出让地块属于镇域

或开发区范围内的在和镇或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按5:5比例分成;

(三) 70%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后,按审计后的成本最多不超过

剩余部分结算给责任主体前期开发成本,其余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作为纯收益;

(四) 区级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8:2,

其中区得纯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纳入土地储备基金专户,由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项目滚动开发;开发区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和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分配比例为4:2:4;镇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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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综合保税区、临港产业区、临港新城主城区、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区域等出让土地所取得的区得收入中,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工业用地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其余由相应责任主体在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出让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第三十条计算纯收益并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全部专项用于外环生态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取得的区得收入,全部留区本级。 第三十四条 责任主体办理资金申请时,应按照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纯收益结算数,分地块列示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用于弥补已出让经营性地块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提供

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成本审计报告;

(二) 用于城市建设支出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提供项

目批准文件;项目已经竣工的,同时提供审计报告; (三) 用于支农支出或其他支出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其他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储备中心作为责任主体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安排用于土地储备滚动开发的资金,均应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储备中心编报资金计划,由财政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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