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2025-09-23

大家下午好,我们这一组与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的题目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首先,我先介绍一下这几大规则制定的背景。

《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依然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

由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很不彻底,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另订立更理想的国际海上运输法。1978年3月由UNCITRAL在汉堡正式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为《汉堡规则》。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中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获得的成果,但是汉堡规则施行的并不成功,世界重要的航运大国几乎没有加入。

此后,随着A. 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

B. 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范围狭窄,只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而且承运人责任期间也比较短

C.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某些除外责任过于偏向承运人,

D. (汉堡规则矫枉过正的失败)汉堡规则彻底颠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体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就推定承运人应该负责,除非承运人自己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由UNCITRAL制定的鹿特丹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应运而生。

中国海商法第四章较多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是中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在整体上都没有明显地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我们组是基于四个角度来分析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限额,延迟交付。 一.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写下穿时止,俗称“钩到钩”

汉堡规则——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 CMC——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

可以看出来,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要求越来高。《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的该项义务延伸至整个海上航程,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但为了便于承运人接受该项变革,新规则同时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必须由索赔方承担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举证责任,这也体现了国际条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寻求利益平衡的特点。

二.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1.海牙及维斯比规则

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举证责任:

? 1. 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实质举证责任 ? 2. 免责事项:1-16项索赔方举证

? 17项承运人举证 ? 3. 适航义务:分配不清

? 总体上,索赔方承担较重责任

2. 汉堡规则

归责原则: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删除了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所有免责事项。但事实上由于大部分免责事项都是指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无过错的情况,因而实质上删除的只有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果过失免责。并规定,只要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即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必须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避免造成灭失或者损坏,或者延迟交付的事故而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才能免责。

? 举证责任:

? 1. 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推定过失原则) ? 2. 免责事项:取消所有免责事项 ? 除火灾外,统一推定承运人存在过错

? 3. 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相同,即承运人过错推定 3. 鹿特丹规则

归责原则: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性质上接近《汉》,举证上接近《海牙》 ? 1. 管货义务:履约方有过错推定

? 2. 除外风险:履约方无过错推定,索赔方举证 ? 3. 适航义务:履约方有过错推定 4. CMC

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举证责任:性质上接近《海牙》,举证上接近《汉》

? 1. 管货义务:承运人要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 ? 2. 免责事项:除火灾外,由索赔方举证,其它11项由承运人举证 ? 3. 适航义务:承运人举证 ?

三.责任限额 A. 海牙规则

? 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B. 维斯比规则

? 双重计算办法: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现改为6666.67 SDR)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现改为2 SDR),以高者为准 C. 汉堡规则

? 提高了责任限额,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835 SDR,或毛重每公斤2.5 SDR,以高者为准

? 延迟交付: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付运费的总额 D. 鹿特丹规则

? 每件或每单位875 SDR或毛重每公斤3 SDR,以高者为准

? 延迟交付: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 E. 中国海商法

? 基本同维斯比规则,除了

? 如果构成中国海商法下的延迟交付,其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为限(CMC 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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