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1)

2025-08-09

常州邮政企业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 勤

第二条 员工作息时间按《常州邮政企业工时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常邮[2009]24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5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月度生产绩效奖。从第6 次开始迟到、早退的累计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考核。

第四条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月度生产绩效奖,旷工一天免奖一个月,依次累推;连续旷工5天(含)及以上,按《常州邮政企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汇总经员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六条 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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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部门考勤汇总表、各类请假凭证须在次月4个工作日内报送局人力资源部,以备检查。

第三章 请假与审批

第八条 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请假制度,履行申请、审批的请假手续。

第九条 员工请假须填写《常州邮政局员工请假单》,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员工请假,部门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常州邮政局中层干部请假报告制度》(常邮字[2011]181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各类假期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局领导审批:

1、一把手负责审批二级单位正职的各类假期;

2、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所分管二级单位副职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病假; (二)二级单位领导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审批: 1、本部门副职的各类假期;

2、本部门副职30天以内(含30天)的病假;

3、本部门员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病假; 4、本部门员工3天以内(含3天)的事假。

5、本部门员工10天以内(含10天)其他各类假期。 (三)班组(支局)长审批:

1、本班组(支局)员工10天以内(含10天)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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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班组(支局)员工3天以内(含3天)的其它各类假期。 (四)局主管部门(即人力资源部)审批: 1、员工3天以上的事假。 2、员工30天以上的病假;

3、员工10天以上的其他各类假期;

(五)员工超过90天以上的病假,由人力资源部审定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六)各类休假除员工探亲假及按规定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批的假期外,其余休假由部门领导签章汇总后报局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向企业书面提出辞职的员工,从提出之日起,取消其休假资格(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除外)。

第十一条 下列休假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及公假等四种休假外,生产绩效奖及二次分配不受影响。其他休假,员工休假期间的月度生产绩效奖及二次分配按《常州邮政企业奖金分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 假 第一节 法定公休假

第十二条 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十三条 员工可享受星期六、星期日或实行轮班的公休日。法定公休日期间的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规定,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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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新入局员工连续工龄满1年后,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按正常出勤发放。

年休假标准:。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 获得部省级及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员工,从次年起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生产绩效奖及二次分配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年休假计算不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受各类处分或有旷工行为的。

(三)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八条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减半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十九条 员工享受本局安排的荣誉疗休养的,抵扣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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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养天数不足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给予补足安排年休假。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张榜公示。部门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本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节 事 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三条 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计算公式:考核工资=个人工资应发数÷21.75×请假天数。

第四节 婚 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13天(不含再婚)。

第二十五条 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视同放弃。

第二十六条 员工婚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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