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材路料管理

2025-04-29

第一章 路材路料管理

第二条 路材、路料装卸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和行车设备安全放在首位,进行安全预想,制定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监控有力,确保行车、行车设备和施工安全。

第三条 营业线上装卸路材、路料施工,必须纳入营业线施工内容进行安全管理。

1.施工点内车辆(包括轨道车)在施工地段进行装卸路料作业时,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在“施工条件及要求”中明确。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点内装卸路料作业一律不得进行。轨道车利用维修天窗点装卸路料时,装卸车负责人按规定在天窗时间前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安排。其它情况在区间、站内进行路料装卸车时,由施工单位提前2天向调度所提出装卸车计划,调度所在日(班)计划中安排。

2.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装卸作业计划,作业单位应与施工计划一并上报,在“施工条件及要求”中明确,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查,运输处批准后,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公布后需要补此类计划时,必须经铁路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运输处安排并由调度所组织落实。 3.纳入日(班)计划的装卸作业计划,作业单位将提报路料所在站(区间)、辆数、品名、装卸车线别、站(区间)、

里程、要点时间、劳力设备、安全组织措施等有关情况,提前2天向调度所提出书面装卸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料所在站(区间)、辆数、品名、装卸车线别、站(区间)、里程、要点时间,应注明“有关安全组织措施已审核”字样,并加盖公章。调度所必须严格按作业单位提报的计划日(班)计划中安排,作业计划变更必须由作业单位提前2天书面请示方准办理。

4.区间装卸车原则上按计划装卸完毕。作业单位不能保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装卸时,调度所不得安排给点。因特殊情况,必须分批装卸时,作业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提报安全保证措施,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后,调度所方准给点。 5.分批装卸后运行的列车,运输部门要重点掌握,接发列车时,应通知货检人员认真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分批装卸作业的车辆进行第二次装卸作业开车、移动车辆前,有关人员必须核实装载吨位,重新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具体作业方法由车站在《站细》中规定。

6.对分批装卸并经平整后运行的列车途经列检所时,应由装卸车单位和运输部门书面通知车辆部门在接发列车时,加强车辆技术状态检查,发现异常时,应通知车站进行处理,具体作业办法由车辆部门制定。

第四条 要成立路材、路料装卸车领导小组。由项目分部副经理以上人员担任组长,负责装卸车施工的全面工作。领

导小组应由分项目部安质部长、安全员、领工员、材料员、防护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项目分部在营业线上进行装卸路料作业时,必须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相关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及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监护或监控。设备管理及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人员随车参加装卸作业,并加强现场盯控。设备管理单位盯控人员未到时,不得放行列车、调动车辆和作业。因特殊情况必须放行列车、调动车辆和作业时,运输单位必须安排人员随车加强现场盯控。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告知相关单位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内容。

第六条 项目分部在收到施工调度命令后,必须认真做好路材、路料装卸车组织工作,提前召开(装)卸车预备会,作出具体安排。要准备保证点内一次(装)卸完的充足劳力,配备充足、齐全的(装)卸车工具,定人、定车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指导。(装)卸车负责人由项目分部副经理领工员或以上人员担任。同时,安排充足的带班监(装)卸人,每名带班监(装)卸人员负责一辆车的监(装)卸工作,实行定人、定车制。带班监(装)卸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装)卸车技术培训,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携带钢卷尺等检测工具和通信联络工具,以便对路材、路料(装)卸状态进行量测和施工过程信息的沟通传递。

第七条 项目分部指派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经验的防护员担任驻站联络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武汉铁路局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登记要点,并按照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驻站联络员要保持与现场施工负责人的通信联系。作业完毕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销点。

第八条 项目分部必须严格执行路用材料装卸车计划,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

第九条 营业线上卸路材、路料应在封锁点内一次全部卸完。确因特殊情况,在封锁点内不能一次全部卸完时,为减少运输的干扰,可以采取分批装卸的方法进行,但必须采取防偏载措施。车内未卸完的道碴、河砂必须扒平,整平后道碴、河砂左右侧高差必须控制在50㎜以内;车内未卸完的片石必须整平,左右侧高差控制在100㎜以内;车上未卸完的钢轨、轨枕、接触网立柱等大件路材、路料必须对其位置进行调整,进行均载处理,保证车辆上左右侧的路材、路料重量相等并对其进行加固,防止路材、路料在车辆运行中串移及从车辆上脱落。

第十条 复线区段严禁向两线间卸料。站内严禁向未封锁的股道侧卸料。即有线道岔、信号机、桥梁、接触网立柱、道口等处禁止卸车,严禁车辆边走边卸(风动车除外)。

第十一条 在车辆启动前,施工负责人和监卸人员必须全面检查卸料情况,确认所卸材料堆放稳固,且处于铁路限

界以外;未卸完的路材、路料已进行均载处理,且无偏载现象;未卸完的大件路材、路料已进行加固处理,并采取防坠落措施;车门已关好,经设备管理单位、运输单位现场盯控人员复查(现场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时,由设备管理单位人员负责;无设备管理单位人员时,由运输单位人员负责)。经复查人员确认正常,达到规定放行条件后,方准放行列车、移动车辆。

第十二条 工程线上卸路材、路料必须一次完成。施工负责人在车辆启动前,必须对卸车情况全面进行检查,确认所卸材料已清出限界以外,并堆放稳固、车内已卸空、车门已关好。转移卸车地点时,对车内路材、路料进行均载处理,必须达到第五十八条要求。

第十三条 使用轨道车回收(转运)钢轨、轨枕等路材路料时,不得超载、偏载。装车完成后,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所装载材料进行加固,并采取防串动和坠落措施,经确认无超载、偏载和加固稳固后,方能启动车辆。

第十四条 在装卸路用材料施工时,应落实领导包保制度。包保领导应赴现场监控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营业线卸下的钢轨、轨枕、片石等路用材料必须堆码整齐,安排人员24小时看守。

第十六条 所有营业线施工用路料,必须做到每日工完料净,严禁在道心内、枕木头、道床碴肩和边坡处存放任何

路料。所有路料下线后,必须及时堆码、摆放整齐、不侵限;短于6.0m的钢轨必须当日回收至料场。安排营业线改造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下线的旧轨料回收计划,由施工单位回收至与设备管理单位商定的料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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