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地方税体系首先要划清政府间事权,实现中央与地方财力相匹配。政府间事权清晰是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前提。要通过立法和制定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形成刚性的事权责任机制。
2.构建地方税体系必要坚持中央与地方财力事权相匹配、统一立法与适度分权相结合、简并税制与清费立税相衔接、地方税制与征管水平相协调的原则,科学设计地方税的税权体系、税制体系、收入体系和征管体系,按照总体设计、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办法、分近期、中期、远期进行推进。
3.结合广东的实际,进一步提出了广东在争取中央的支持下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实现途径:一是要重划政府间事权,实现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二是重启分税制体制,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三是重构地方主体收入和主体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四是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促进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体系和税源结构。五是完善地方税管理体系,提高地方税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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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税制改革下地方税建设的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
内容摘要
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在调节地方经济发展和监督管理地方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建立的,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调整两级政府财政关系,增强中央的主导能力以及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2013年8月1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加入试点。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把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推向前台。
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成果,综合采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营改增”背景下构建中国地方税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创新之处,说明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地方税体系
建设的理论基础,界定了相关概念,并阐述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总结地方税体系发展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并对地方税体系与经济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介绍国外地方税体系运行情况,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在结合中国当前营改增改革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营改增”,财权,事权
ABSTRACT
Local tax is a major source of local government revenue, while also play animportant role in regul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y and supervising localeconomic activities. China's current local tax system is based on the 1994tax sharing system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in 1994, promoting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djusting the fiscal relations between thecentral and local, playing a positive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central leadingability and mobilizing the enthusiasm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The report of the party's 18 puts forward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the fiscal and taxation systems, and ensure that the central and localgovernments have sufficient financial resources to exercise their respectivepowers and fulfill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also improve the publicfinance system to ensure equal access to basic public services and promote thebuilding of functional zones. In October 2011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jointlyissued the pilot progra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 added tax. FromJanuary 1,2012 onwards, carry out the pilot progra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with value added tax
in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parts of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in Shanghai. To August 1,2013,the pilot program pushed across thecountry, also rail transpor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industries choosethe timing to join the pilot.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 added tax breaksthe original running pattern of local tax system, and push the construction oflocal tax system to the front.
On the basis of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research results about thelocal tax system, this papar uses normative analysis, empirical analysis andcomparative analysis to make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discussion of theconstruction of local tax system under the blackground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with value added tax.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raises the question, clarifi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study, and introduces the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puts forward the innovation ofthis paper, and explains the research methods; the second chapter introduces the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ocal tax system, and defines therelevant concepts, and describes the necessity of the existence of local taxsystem; the third chapt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China's local tax system, and summaries
local tax system developmentachievements and problems, and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local taxsyste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fourth
chapter
introduces
the
runningsituation of foreign local tax system, and analyzes its significance to China; thefifth chapter combines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refor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with value added tax, and puts forward realistic suggestions of construction ofthe local tax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local tax,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目录
为,任何违法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会被处以严厉的处罚,以此保证国家的利益。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 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范围
政府间事权的合理、规范划分,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前提。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如将基础养老保险、重大司法保障、跨区域流域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全国性公共服务明确为中央事权,将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地方办理有优势、但跨地区外溢性强的事务由地方负责,中央承担一定支出责任,将适合地方办理的民生保障、公共事业等事权作为地方事权。在具体形式上,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制定发布各级政府事权清单和支出责任,防止交叉重叠或相互推诿;同时,应通过修订预算法或制定财政体制管理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改变目前由中央部门发文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且随意调整的状况,为构建地方税体系解决前提条件。
二、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
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整个地方税体系中处于主导性地位,收入所占比重较高,发挥着主要的调节作用。地方税主体税种决定着地方税体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以及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控功能的强弱,确定主体税种是地方税税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以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独占鳌头的营业税面临着“营改增”的改革,所以我们要逐步确定目前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较大,同一阶段各地
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笼统概括或统一为一个模式,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另行选择适合自己的主体税种,实行有差别的主体税种制度。我认为,可将资源税和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原因如下:
第一,资源税和房产税具备地方税的基本特征,比如,征税对象都具有非流动性和地域性; 符合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的地方税确定原则; 征税对象的交叉及共性特征适合共同作为地方税等。
第二,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可发挥良好的地方财政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税和房产税的收入总量和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会逐年增加,成为地方政府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
第三,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均适合给地方较大税收自主权。资源税和房地产税对地方的社会经济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成为地方政府手中强有力的调节杠杆,适合给地方较大税权,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而又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和对其他地区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将资源税和房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的主体税种是可行的,当然,也可以根据各地的发展情况,侧重于其中一种税种,比如中西部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可以侧重于资源税的发展。
三、健全地方税法制体系
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在税务行为过程中的监督约束作用,不仅是深化中国“营改增”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地方税体
系构建的必然要求。现行“营改增”改革背景下,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税收法律的不完善直接导致税收政策的空白点和盲点的出现,对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深化改革有着很大的阻碍。
首先通过现行体制中的各项暂行条件升级到法律法规文件,对各项税收相关事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如增值税、房产税等。加强法律约束能力,确保各项税收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也遵循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其次,要适当的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中央政府合理划分一部分税收立法权给地方,保障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归集收入,实施政府职能的财政资金支持,这是中国目前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中央政府统一设置的税收法律规范不能完美适应整个国家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税源情况地方政府在合理范围内,科学设置适合本地发展需要的税种,对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合理配置有限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建设
地方税管理水平要与地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保持同步。一是要按照收入归属完善征管权限划分、相互协作等机制,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科学管税的能力水平。二是大力推进综合治税和财税信息共享。建议大力推进以“政府领导、财税联动、部门配合、信息支撑、齐抓
共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及财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税务机关具体落实,加大综合治税力度,通过平台建设推进各部门涉税信息及时有效向税务机关共享,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同时,建立财税部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信息沟通,完善税政信息网络,提高对地方税收入的预测分析和调控能力,筑牢地方税体系的工作基础。三是加强对税收执行的监督。建立由人大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为主的税收执行监督机制,监督税务机关规范执行税收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四是加强财政部门税政队伍建设。随着中央税权逐步下放、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财政部门的税政工作任务全面加重,有必要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中强化税政机构队伍配备,加强人员政策培训,提高税政管理的能力素质,以适应地方税体系构建的需要。
五、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自身的发展完善,也需要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的积极配合。
首先,科学调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我国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地方税收入差异明显,同时中央税收入所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日趋提高,地方政府则逐渐下降。地方政府只有拥有足够的财力保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促进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此时,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可以弥补地方政府收入流失,补充地方政府财力,缓解地方财政缺口的压力。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中央在考虑转移支付时应向中部和西部重点倾斜;另外,随着中
央政府财力的逐渐增强,中央政府应适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其次,合理规划地方债务规模。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现象的出现,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直接借债或担保的方式借入地方性债务,多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提供。然而,另一现象也伴随出现,即多地地方债务数额庞大,甚至债务率超过100%,给地方政府偿还带来压力。地方政府通过债务融资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钱紧”的问题,但也要根据合理的事权安排,不能盲目的借债,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我认为,首先应在立法保证地方发债的合法性;其次,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督机制来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增加;最后,合理调整地方政府事权,变革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从而配置适当规模的地方债务规模。
结论
构建地方税体系,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提出的重大任务。广东是经济大省、财源大省、人口大省,探索构建地方税体系、为全国提供改革经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整理了地方税体系有关的理论,对我国及广东省地方税体系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分析了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整理了美国、法国、日本等国际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广东的实际,对广东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原则、思路、目标、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构建路径进行了制度设计,研究内容对于支持广东构建地方税体系可以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主要的研究的结论有:
局经过了一个长期变化的过程,即从建国初期高度分散到罗斯福“新政”时期扩大联邦财政规模,再到里根实行新联邦主义时适当下放财权,近年来,财政收入又出现向联邦政府集中的趋势。2001年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比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58%。
2.税权高度分散,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限度内确立自己的税收制度,有权决定征什么税及如何征,具体包括税种、税目、税率及其优惠减免等,与立法上的分权相一致,三级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异。联邦政府财政部设立国内收入局,其机构分布全国各地征收联邦税,各州、各城镇、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有自己的征管机构,征收各自的税收。国内收入局对这些州、地方税务局不存在领导、隶属关系,他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在涉及到共同税源和税收问题时会相互配合。各州的征管方式也不同,有的州委托联邦政府财政部国内收入局代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州由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还有的是各州和地方分征。
二、日本集权与分权结合的地方税体系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其政治体制是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自治,日本地方行政区分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在日本法律上称为“地方自治团体”。税收也是三级管理,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决策管理均集中在中央,在强调中央统一的立法权的同时,又强调地方财政自主权,地方政府在税率确定,某些税种开征、停征及减免税方面具有较大的机动权。形成中央集权与
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地方税制度。
1.建立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相互独立的税收体系。中央税又叫国税是指国家征收的税款,通常由大藏省所属国税厅负责征收,凡是征收范围广、数额大、影响全国利益的税种均列为国税。目前,日本国税体系由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流通税四大税种构成,共有26种税,如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日本的地方税体系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税。都道府县税有居民税、事业税、不动产税、汽车买入税等15种税;市町村税有市町村居民税、固定税、市町村烟草税、电税、煤气税等7种。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尽管大多是零星小税,但主体税种十分明确。在都道府县一级以事业税和都道府县税为主,在市町村一级,以市町村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1990年主体税种比重占两级政府收入比重分别达到74%和87%。主体地位十分突出。地方税收比重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不断上升,1950年为24.8%,1970年为32.5%,2003年进一步增至43%,占地方收入构成的比重也迅速提高,从1960年占地方收入的34%,增加到1990年的42.6%。
2.在税权方面,日本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政府不仅包括中央税收的立法工作,还负责地方税收立法工作、中央税收,由大藏省主税局和关税局负责调查、设计及法案、修正案的起草工作,由内阁提交国会参众两院审议、批准。法定地方税也由中央立法,但是,中央制定的地方税法除了贯彻中央集权的思想外,还体现宪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原则,授予了地方一定的权限。
日本地方税收的征税权,其主要部分在《地方税法》中作了必要的限定,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经自治大臣批准后,开征一些法定以外的税种,还可以自主选择税种和确定税率。地方政府征税必须依法办事,不论征收法定税还是法外税,都必须制订征税条例,地方税征收条例由各地方政府起草,需与中央政府协商并获批准,方可报经本地本级议会审批。对于法定地方税来源,地方税条例是将《地方税法》规定的税种,按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制订出具体的征收细则。而对于法外地方税来讲,经中央政府和本级议会批准后就具 有税法的效力。日本的税收征管分为两大税务系统,即国税(即中央税)由大藏省下设的国税厅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则由都道府县、市町村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法国中央集权的地方税体系
1. 地方税管理体制——中央集权型。法国是中央集权型的代表,其政权分为中央、省和市镇三级。法国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都相对集中于中央。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及主要政策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地方仅享有一定的地方税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法国2003 年修宪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领土单位由选出的议会自主管理,并且为行使其职权,其拥有条例制定权”,“领土单位享有可依法律规定条件自由支配的收入”,“对于每一类领土单位,税收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代表其全部收入的决定性的一部分”,法国承认领土单位具有条例制定权,也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作出了规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有了宪法依据。
2.地方税税制结构——按税种专享,不设共享税。法国共设 50 多种税,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税系,不设共享税。税源较大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 税、关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登记税、印花税,其中,前四种税占中央税收总额的 80% 以上; 一些税源小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包括行业税、居住税、房屋建筑土地税、非建筑土地税、财产转移税、娱乐税等,其中前三种税所占比重较大。对于地方税收入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法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特点是按税种专享,不设共享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中央税收入约占85% ,而地方税收入仅占 15% 左右,体现了高度的中央集权。
3.地方税征管体系——自上而下的组织机构。法国税收征管实行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形成自上而下严密的组织结构。法国税务总局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主要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等工作。法国税务总局又下设四级机构。其中,由经济财政工业部直接任命和管理后三级机构的官员,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不能干涉,这也显现出了法国中央集权的管理特点。
另外,公司税和间接税由公共会计司负责。公共会计司下设公共会计局,省以下财务区设财务局,市镇设财务所,专门负责国家预算的收支执行工作。由此,税务局系统负责的税务制定、征税与公共会计系统负责的收税、退税既相互分离,又密切联系,起到了一定的相互监督作用。另外,法国设立独立的审计法院,不受行政权力控制,
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公共机构的财务账目。由此可见,从税务到公共会计、国库收支,均置于双重监督与控制之下。
第二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以美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地方税体系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可以总结以下经验,以期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提供借鉴。
(一) 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
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大多以比较明确的、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实践表明,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得越清楚,政府间的收支矛盾就越少,资金使用效率就越高。合理建立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确定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支出范围是其初始环节。如:在美国,联邦政府三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如下:1、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负责国际外交和国际事务;邮政、空间科学技术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和全国性的社会福利等;2、州政府的事权范围:负责联邦政府事权以外的而没有授权于地方政府处理的基础教育、地方治安、消防和地方基础生活设施等。这些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可能存在的职能重复以及职责履行的费用负担出现真空或相互转移支出责任互相扯皮和推诿等问题,为地方税制度的构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
各国都建立了与地方政府事权相一致的地方税税种体系,确立了地方的主体税种,保证地方税收入能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不因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大幅波动,满足地方政府固定开支的需要。在美国,州
政府的税收体系以销售税为主体,辅之以所得税、货物税和各种使用税。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所得税、销售税和其他一些收入。在日本,都道府县税种有居民税、事业税、地方销售税、汽车税等税种,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约占51%。市町村税种有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电力煤汽税、城市规划税等,主要税种是市町村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约占85.8%。
(三)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
由于地方税只是地方政府的主体部分,分税并不是国家财力的彻底分配,而是国家全部税收收入基本的或初始的分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则,有的地方政府光靠自己组织的收入难以满足正常需要,没有能力向本地区提供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为弥补地方政府财力供应不足,缓解税权相对集中与事权相对分散的矛盾,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税收调整制度,均衡地区间财力的差异。如德国的纵横向平衡调整机制、日本的交付税收制度。同样,在美国,联邦政府的补助成为州和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联邦补助的数额无论从绝对还是相对量上而言,都呈快速增长趋势,为地方政府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税收管理权限级次划分与政权级次相一致
在国外,因受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税权划分并不一致,集权和分权程度迥异。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国家税收管理级次划分都保持与政权级次相一致。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宪法、财政法或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按事权定财权,以税种划分为基础,确定各级政权的征税权。不论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是各国的共同特点,中央掌握重要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将中央税权置于地方税权之上,使地方税权受到中央税权的制衡,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为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又在一定范围内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力自主权,使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发挥资源的最佳效率。同时,各国建立严密、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科学地划分税权,使税权划分的法制化和弹性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地方税体系的构建要与本国社会系统中各种制度相互依存,协调发展
各国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分税制及相应的地方税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如美国的高度分权、日本的适度分权以及法国的高度集权,并无统一的模式,地方税系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规模、国家体制、经济体制、历史传统、现实文化相适应。
第五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第一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一)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
构建地方税体系作为中国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党的十八大之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加强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
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核心目标。财税政策是我国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地方税体系虽然会使中央政府释放一定的税权给地方政府,但是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克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利用地方的各类资源优势有针对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以满足居民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政府职能的范围包括政治组织、经济建设、文化宣传、公共服务运营,提供社会居民所需的各类公共产品。税收政策是国家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收入作为我国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经济基础。构建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拥有与事权相对应的财力,从而激励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更高效的提供居民所需要的各类公共物品,完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以期更好的发挥地方政府的区域优越性,提高社会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满足区域居民的生活及经济需要,最终达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以正确引导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为目标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为了筹集收入大力发展营业税相关产业。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约占地方营业税收入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一定的引导激励作用。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
构建地方税体系,应充分利用地方税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引导作用,以此优化地方经济的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的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四)以完善中国财税制度为目标
中国多年以来的政治体制是中央高度集权体制,相应地财政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中央政府拥有绝对的税权,地方政府拥有的财力和税收征管权利难以与其事权相匹配,地方政府收入贫乏,影响了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阻碍了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在1994年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入逐渐紧张、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分税制体制不完善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中央集权与分权、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是中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原则,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税体系的改革,适当扩大地方税收征管权限,明确地方的主体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中国的财税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中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政府基于中国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国情,为实现政府长期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中央政府在一定范围之内将财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拥有征管税收的权力,以此来保障地方政府拥有充足的财政收入,促进地方政府更好的行使事权和财权。在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同时赋予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权力,使地方政府自己设置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科学高效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保证社会资源分配的
公平性和高效性。坚持中央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有机的把两者结合起来,促进中央和地方经济共同发展。
(二)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拥有管理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事业,提供居民基本公共物品,管理社会基本公共事务的权力,而这些事权的发挥需要财力的支撑。财力是指在法律允许下,政府机构拥有财政预算、筹集和可支配的收入。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政治职能的能动性,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就必须要有与其政治职能相适应的财力予以保障。构建地方税体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力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地方政府拥有了一定的财力,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进行财政预算与决算,同时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和主体税种,提高地方的税收收入,保证地方政府有效的提供社会所需的各种公共产品,合理配置区域资源,发展地方区域经济。
(三)税收法制化管理
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建立地方税体系时,都十分重视法制化建设,使每项税收活动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地方税体系的有序运行。依法治国也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国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完善,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税权力、设置税收征管政策、确立主体税种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税收法制化管理不仅使各项税收活动都有了法律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征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