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练习册答案2024第一次(4)

2025-05-06

在产品还是在管理上,都应该提出新目标和新要求,捕捉机会,推动企业的向前发展。2. 较强的经营能力和业务能力通常小企业初创时期都要求创业者自己动手解决企业中的所有工作,这就要求企业者必须是个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管理的通才,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向着同一目标发展。3. 充满自信、永不言败的精神企业倒闭破产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但同时也可看到一些小企业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为创业都带来丰厚的利润。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家必须做到,在失败面前保持乐观自信;在成功面前保持谦虚冷静,胜不骄、败不馁才是一种健康的心态。4. 身体健康小企业创业者除了应具备以上精神方面的素质外,还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就不能应付繁重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总之,我认为一个想要创办小企业的人既要有正确的创业思想,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这样他在创办小企业时才不会因为创业的艰辛而退却,也不会因为企业的成功而沾沾自喜,不思发展。一个成功的小企业创业者有许多创业思想和素质要求,有许多也只能在实战中获得,这也许就是在实践中成长??作业讲评: 这篇文章应该参照教材上的观点进行论述。必须围绕四个主要动机、创业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创业者应具备的主要素质等展开分析,这些内容在教材上都有详细的叙述,只要进行一定的归纳和概括即可。如果能补充教材以外的观点,则说明学员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加深了对课本内容的理解,拓展了所学的书本知识。必须注意的是对风险原因的分析不应遗漏。

第四章答案

1、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3、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谑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址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慝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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