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下面请允许我再对我方观点做进一步阐述。正如我方一辩方才所说,腐败可以表现为行为和结果,是一种现实存在,还是人内心的思想、欲望,即一种潜在的可能。故而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难以掌控和预料。从行为及结果角度来说,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送烟送酒可以送钱送卡,可以是权钱交易可以是三公消费,总而言之,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无孔不入,想用法治来遏止、消除,无异于痴人说梦。而从潜在可能角度而言,法治就更是鞭长莫及了。法制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约束人们内心的想法,法治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无法抵抗人心深处最原始的对利益的欲望和渴求。
谈到这里,我们不妨再来看看“法治”。法治即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而法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产物,必然滞后于经济,而腐败则是伴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同时,法治本身是一种通过强制方式,去制裁已经产生的腐败行为的手段。它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做出行动。所以从作用上来看,法治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只是扮演一个事后惩处的角色,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另外,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所谓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法律条文也必然有漏洞,它或许的确是走在一条不断完善的路上,但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无所不至。所以无可厚非,它存在客观局限性。
反观我们的社会现状,正如一辩所言,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的法治社会里,腐败依然猖獗,纵观新中国发展历程,法律不断健全,法治程度不断加深,然而腐败如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有力地说明,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