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效力
篇一:浅谈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学
题 目: 学 院:商学院 专 业:工程管理 姓 名:学 号: 110707203完成日期: 摘 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从我
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Abstract
In today's social contract with the frequency and the increasingly high demand, the understanding and cognition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re increasingly high, so we must fully underst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rrect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tw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tected by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ust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unilaterally modify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s the core problem in contract law.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o a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maintaining transaction orde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t pres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has become one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state recognition, protection and interference. China promulgated \contract law >, , not to\chapter and the special provisions of section, and special of the third chapter\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from the previous one is mainly limited to the concept use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to a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may not be realistic problem avoidance and beyond, to discuss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is a crucial issue, deal with a lot of contract disputes are identified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and even some contract disput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done properly identified as the end. From China's \law\the third chapter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learly recognized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types at least several: contract, validity of contract, a revocable contract, absolutely void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four types of validity of contract, other relevant laws, the validity of any other type of contract also h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cluding Supreme Court, such as relative specific third invalid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has not yet been fully in force.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analyzed. And the contract of the general elements and special elements, as well as the special content with condition and deadlin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ause the contract invalid or revocable actions and situations, to explai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or revoked after.
Keyword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invalid contract; contract voidable contract with undetermined effect 目 录
序
言 .................................................... 1
一
、
合
同
的
效
力
概
述 ....................................... 2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 2
2.
合
同
的
效
力
一
般
表
现.............................................. 2
二
、
合
同
效
力
的
分
类 ....................................... 4
1.
有
效
合
同........................................................ 4
2.
无
效
合
同........................................................ 5
无
效
合
同
的
主
要
特
征 .......................................... 5
无
效
合
同
分
为
类 .............................................. 5
3.
可
撤
销
合
同...................................................... 6
4.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6
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 6
五
、
结
论 ................................................. 7
参
考
文
献 ................................................. 8
篇二:04.合同法之四合同的效力 合 同 法 之四 合同的效力
(validity of contrac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
合 同 法 之四 合同的效力 (validity of contract) 主讲:宋旭明
(songxuming@) 1
1.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2
2.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necessary condition)☆ 2
3. 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being null and void)☆ 2 4.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revoking)☆ 4 5. 第五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 5
6. 第六节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11 7. 附 录 14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一、定义: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效力的来源 (一)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 1、适用于合同有效时。
2、有时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有时需要作出解释。 (二)法律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绝对无效时。
2、有时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有时需要作出解释。 (三)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 1、适用于合同效力有瑕疵但并非绝对无效时。 2、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都有明确具体或者需要解释的可能。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necessary condition)☆ 一、行为能力与行为相适应。 ( capacity to make juridical acts)
思考0601: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所为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
思考0602:法人的经营范围所示为其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being null and void)☆ 一、定义: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其法律效力不完全或完全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内容发生,而通过法律规定辅助确定或直接确定。 二、分类
(一)相对无效。 (二)绝对无效。
三、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fraud; duress/ coercion) 注意: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malicious collusion)
案例0401:大连市市民赵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欲购买刘先生出售的一套住宅,双方在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为了少缴过户税费,同意低报成交价过户。签约后,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共计2万元的赵女士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妥,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该条款,结果这桩房屋买卖没有成交。赵女士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中介费及定金。
试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0402: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乙拟将该房作为儿子将来结婚的婚房,因为女方非常中意这一套房。丙的儿子与乙的儿子均喜欢此女,丙得知甲乙的买卖合同后,以高价相诱,最终与甲签订此房的买卖合同。 试问:甲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0403: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该买卖被丙获悉。丙也有意购买,于是甲又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该房
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使用。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4: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使用。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5: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不知情的丙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6: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甲又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将该房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试问:此时,乙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案例0407: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某房出卖给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由于尚未交钥匙,丙信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与之又订立了合同,甲将该房出卖给丙。 试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合释9)
案例0408: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egitimate acts; illegitimate purpose)
案例0409:甲乙两企业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约定乙到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作保证。后来甲到期不能兑现承诺,与乙、丙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丙并不知情。
试问: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the public interests) (五)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ompulsory provisions)
1、仅仅违反上述立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取缔性强制性规范)的,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合释(二)14)
2、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据。
案例0410:某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凡在本市出租房屋不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无效。”适逢该市居民甲XX年将私房出租给了打工者乙,二人订立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是并未登记。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上述条例的强行性规范,应判无效。 试问: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
(六)某些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the standard terms; exception clauses)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40)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24)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53)
(七)一对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中的虚伪表示(fictitious expression of intent)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案例041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revoking)☆ 一、概念
(一)定义:撤销权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通过行使撤
销权使既已生效的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二)特征
1、对象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 2、方式为撤销权的行使。
3、效力为使生效合同归于自始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一)欺诈(诈欺)。 (二)胁迫。
(三)乘人之危。(exploitation of the other party's unfavorable position)
(四)重大误解(错误)(significant misconception/ mistake)
(五)显失公平(being obviously unfair)
1、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2、立法
(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二)显失公平的。”(民59)
(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释72)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54)
3、关于主观要件(“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1)必要说。 (2)非必要说。
案例0412: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一)撤销权
1、定义:合同当事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权利。
2、性质: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 (二)撤销权的行使 1、向法院请求撤销。
2、我国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modify; revoke)
(1)立法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54-2)
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释73-2) (2)评价:有损意思自治。
3、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4、消灭事由
(1)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
(2)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如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相对人实际履行,或提起违约之诉。 5、效力:合同自始无效。
注意: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不同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第五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 一、概述
(一)定义:合同因欠缺部分有效要件而不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而由有权确定者的追认与否确定其有效或无效。 (二)追认权 1、性质:形成权。
2、形式:明示或默示。
3、不可附条件,否则为新要约。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篇三:合同效力的判定 合同效力的判定
摘要 所谓合同的效力意指合同在法律上能够产生的效果。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合同具有效力是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产生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基础,也是最直接的目的。关于合同的效力级合同的成立与否,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了生效要件,即法定的生效要件。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越多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和约定构成要件的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便是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本文就围绕合同的效力这一中心问题,详细论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就不同效力的合同的判定要件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明确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 合同效力基本概念理清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合同而产生的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义务。《合同法》第 8 条规定依法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的体例中,合同效力作为专门的一章而存
在,足见其重要性。但对于合同效力的具体内涵却有不同看法。部分观点认为,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重在产生对合同相对人的拘束性,是具有对象性的,而不是合同本身像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合同产生的效力,不仅仅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一定程度上还能够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能够引起的法律效果一般原则上仅在达成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但是因为合同的履行同样可能会受到当事人的影响,所以合同应当具有排除第三人影响
1的效力。也有学者将合同的效力定义为由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归为三类作具体阐述:一是合同效力法定,合同的存在是合同能够产生效力的先行条件,没有合同的成立,就没有后续的合同效力判定问题了;二是合同的效力指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效力;三是合同的效力以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为内容,属于私法范围内的法律关系。也有学者将合同的效力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合同的效力本质上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所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都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得到法律承认,由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合同只要产生了效力就必然是法律效力,所以对合同效力定义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实属不必要。
(二)合同成立的概念区分
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合同,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我们所要做的是对这个事实进行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问题。是要对合同是否客观存在进行确认。合同成立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主体,意思表示,程序。合同成立不需要考虑法律评价问题,只要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达成合意的协议,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效力被赋予了国家意志在里面,是公权力对合同的承认,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的否定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合同效力制度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基础,是对成立的合同的价值判断。法律只能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作出评价,而不能够就以及事实存在的合同进行否定。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应加以过多干预,而合同效力是对成立的合同的价值认定,法律作为标准,是必须对其生效1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33—280页;
与否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的。
《合同法》的颁布,合同成立与生效才得到真正系统明晰的区分与明确。合同法对其不同法律要件与后果都作了较
为明确地规定。合同法的规定说明合同只有在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后,才能够引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发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问题是合同成立的目的,是达成合同预期法律效果的必经之路,无论从静态还是动态利益角度来看,合同效力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目的所在,是合当事人对合同所能带来的对自身利益影响的预期的基础,是每个合同当事人在衡量合同所能给自己
2利益带来影响的权衡之下的结果。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私权利领域,
每个合同当事人都会当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内容每个当事人都试图通过合同条款的制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利益不对称”的存在,合同的订立可能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就需要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干涉,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就需要结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合同生效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合同效力的基本分类
合同有效,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主体、意思表示和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行为人作为民事主
予追认则为无效。三、可撤销合同的申请撤销权仅受害方享有,效力可补正合同受害一方与善意相对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撤销。四、效力可补正合同往往不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或有撤销权的一方与另一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效力可补正不能作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五、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只有申请撤销权,不能自行撤销合同,效力可补正合同,欠缺的有效要件不补正,合同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撤销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二、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探讨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法律范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认识有些模糊,由此引发理论界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未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从而将大量不成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丧失了通过解释立法或补缺性法律规定促成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成立的机会,消灭了本可成立的交易,浪费了人力、物力,有悖于鼓励交易、发展经济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混淆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②。《合同法》总结了以往合同立法的经验教训,澄清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具体操作仍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合同成立与无效的认定 1 、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款应视为判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款。《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第32条、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些条款都说明第10条适用于合同成立,因此,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审判中首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 2 、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是指国
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何为强制性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解释,在学理上,法律规范的分类并不统一,大致可划分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定应包括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即人们必须为
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不包括指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因为指导性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指导和引导作用,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条款,只是告诉人们签约时一般应具备的主要内容,以便合同履行,减少因合同内容不完备而发生纠纷的可能。当事人签约时未依这一规定去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而对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如中外合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等规定的合同,则应因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指导性规范的指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当事人对指导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又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我们不能因此认为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均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向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
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存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生效着眼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干预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合同无效,可能还导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对已成立而未生效合同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比较典型的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以往,未经押物登记的合同常被确认无效,适用(担保法)第5 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一处理办法值得商榷。在理论上,一般观点认为,抵押登记系抵押的对抗要件和公示要件,而非成立要件③。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