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4期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
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4期
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
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2期
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0期
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