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物第三篇1-8章

2025-04-27

第一章 建筑消防设施概述 一、建筑消防安全的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包括:防火、灭火、疏散、救援等多个方面。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定义: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防范和扑救建筑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建筑消防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

现代建筑消防设施,按其使用功能不同划分为以下15类: (一)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二)安全疏散设施 (三)消防给水设施 (四)防烟与排烟设施 (五)消防供配电设施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八)水喷雾灭火系统 (九)细水雾灭火系统 (十)泡沫灭火系统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 (十二)干粉灭火系统

(十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十四)消防通讯设施 (十五)移动式灭火器材 五、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负有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一、消防给水设施的组成:

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增(稳)压设施(消防气压罐)、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和消防给水管网等。 二、目前消防给水系统中使用的水泵多为离心泵。 三、消防水泵 (一)设置要求

1、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 2、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除了需设置消防泵外,还需设置消防转输泵。 3、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分别设置消防泵。 4、消防水泵和消防转输泵的设置均应设置备用泵。 5、可不设备用泵的情况:

1.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二)消防水泵管路的布置要求 1.消防水泵吸水管的布置要求: (1)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

(2)每台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当消防泵组采用共用吸水管时,机组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3)当消防主泵为两台和两台以上时,消防备用泵可与消防主泵共用一条吸水管。

(4)吸水管应尽量简短、减少不必要的配件和附件,以避免吸水管的阻力超过水泵的吸上真空高度。

(5)吸水管宜有向水泵的上升坡度,一般的坡度为0.005。

(6)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 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 m/s~1.6m/s。

2.消防水泵出水管路的布置要求:

(1)每台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出水管,且应设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供水管或室内环状管网相连接。 (2)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DN65的试水阀门,以供试验和检查之用。

(3)出水管内水流速度宜控制在:D<250mm,V≈1.5 m/s~2.0m/s;D≥250mm,V≈2.0m/s~2.5 m/s。

四、消防供水管道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有条件时,应不小于150mm。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1.单层、多层建筑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2.除有特殊规定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相连接。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的消防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三根时,可关闭两根。高层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根;当高层民用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和信号。

4.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高层民用建筑内每根消防给水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除外)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室内消火栓给水管材通常采用热镀锌钢管,根据工作压力的情况,可以是有缝钢管也可是无缝钢管。

五、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场所: 1、高层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四层的厂房(仓库)、最高层楼板超过20m的厂房(仓库);

2、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

3、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地下建筑和平站结合的人防工程;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 六、水泵接合器的设置要求:

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个水泵接合器10L/s~15L/s的流量经计算确定; 2.高层建筑采用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3.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方便连接消防车水泵;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应设置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七、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一)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的设置原则

①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当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 L/s的建(构)筑物设消防水池。

②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1000m3(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m3)时,应分建成两个独立使用的水池,以保证水池检修时不中断保护。为保证火场供水的可靠性,消防水池容积最小不应小于36m3。

③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缺水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96h。 ④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二)消防水箱

水箱的设置要求: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物不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3。 八、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要求 (一)设置范围

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3.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二)设置要求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9.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10.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九、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

1.下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米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以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面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7)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8)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9)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10)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有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11)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避难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 (一)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湿式系统)使用闭式喷头,在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

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干式系统)使用闭式喷头,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

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三)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下简称预作用系统)使用闭式喷头,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 预作用系统可在低温和高温环境中替代干式系统。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严禁系统误喷的忌水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四)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采用开式喷头,由雨淋阀控制喷水范围,由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系统启动雨淋阀。

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雨淋系统有电动、液动和气动控制方式。 (五)水幕系统

水幕系统使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水幕系统不具备直接灭火的能力,是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防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系统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用于控制防火分区处分隔物的温度,使分隔物的完整性和隔热性免遭火灾破坏。

(六)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需要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是既可喷水又可以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火灾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一)轻危险级

一般指可燃物品较少、火灾放热速率较低、外部增援和人员疏散较容易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

一般指内部可燃物数量、火灾放热速率为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剧烈燃烧的场所。大部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划归中危险级。根据此类场所种类多、范围广的特点,划分为中Ⅰ级和中Ⅱ级。

(三)严重危险级

一般指火灾危险性大,且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时容易引起猛烈燃烧并可能迅速蔓延的场所。

(四)仓库火灾危险级

1.仓库火灾危险Ⅰ级一般是指储存食品、烟酒以及用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的场所;

2.仓库火灾危险Ⅱ级一般是指储存木材、纸、皮革等物品和用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场所;

3.仓库火灾危险Ⅲ级一般是指储存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等物品的场所。 三、洒水喷头 1、喷头分类

玻璃泡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成13个温度等级。 易熔合金元件喷头分成7个温度等级。 2、喷头选型

(1)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在不设吊顶的场所内设置喷头,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对于水幕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4)对于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四、报警阀组设置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系统型式设置相应的报警阀组。

2、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4、控制阀安装在报警阀的入口处,用于系统检修时关闭系统。控制阀应保持常开位置,保证系统时刻处于警戒状态。使用信号阀时,其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中心;使用常规阀门时,必须用锁具锁定阀板位置。

第四章 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定义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利用专门设计的水雾喷头,在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下将水流分解成粒径不超过1mm的细小水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具有较高的电绝缘性能和良好的灭火性能。 是主要用于保护生产设备一种水消防系统。 二、水喷雾的灭火机理

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这四种作用在水雾喷射到燃烧物质表面时通常是以几种作用同时发生,并实现灭火的。 三、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分类 (一)按启动方式分类:

1、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2、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二)按应用方式分类:

1、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2、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 3、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系统 四、系统的不适用范围

(一)不宜用水扑救的物质 1.过氧化物; 2.遇水燃烧物质

(二)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1.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

2.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 五、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 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

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一、细水雾的定义及分级 1、细水雾的定义

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2、细水雾的分级

细水雾按水雾中水微粒的大小分为3级。

Ⅰ级细水雾为Dv0.1≤100μm与Dv0.9≤200μm连线的左侧部分; Ⅱ级细水雾为Dv0.1≤200μm与Dv0.9≤400μm连线的之间部分 且不属于Ⅰ级的水雾;

Ⅲ级细水雾为Dv0.1>400μm与Dv0.99≤1000μm之间的部分。 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

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

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而在灭火过程中,往往会有几种作用同时发生,从而有效灭火。 三、系统分类: 1、按工作压力分类 (一)低压系统

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 (二)中压系统

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 (三)高压系统

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 2、按应用方式分类 (一)全淹没式系统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全淹没式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二)局部应用式系统

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局部应用式系统适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3、按动作方式分类 (一)开式系统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

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向开式细水雾喷头供水。 (二)闭式系统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它又可以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三种形式。 4、按雾化介质分类

(一)单流体系统

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双流体系统

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5、按供水方式分类 (一)泵组式系统

采用泵组(或稳压装置)作为供水装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二)瓶组式系统

采用贮水容器贮水、贮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三)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

既采用泵组又采用瓶组作为供水装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四、系统的特性 (一)节能环保性 (二)电气绝缘性 (三)烟雾消除作用

五、细水雾与其它系统特性比较 --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

? 用水量大,水渍损失较大,造成次生灾害,灭火后恢复相对费用较高。

? 水喷淋不能扑灭B类火灾,常规水喷雾不能扑灭闪点低于60℃的B类火灾。 六、适用范围

(一)可燃固体火灾(A类)

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二)可燃液体火灾(B类)

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三)电气火灾火灾(E类)

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四)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危险场所火灾:如: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不适用范围

1.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1)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锆、铀、钚等; (2)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3)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4)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5)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6)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7)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8)硅烷,如三氯-氟化甲烷等; (9)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10)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一、气体灭火系统的定义

气体灭火系统是以一种或多种气体作为灭火介质,通过这些气体在整个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的局部区域建立起灭火浓度实现灭火。

目前比较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等几种。 二、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

气体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保护对象无污损等优点。 三、常见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作用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

二氧化碳的物态为气相,当贮存于密封高压气瓶中,低于临界温度31.4℃时是以气、液两相共存的。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主要是由于它的去除热量的速度快,其次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以及化学抑制作用。

七氟丙烷灭火剂为洁净药剂,释放后不含有粒子或油状的残余物,且不会污染环境和被保护的精密设备。

在一定压力下呈液态贮存。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是由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气体,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属于物理灭火方式,以环保的角度来看,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灭火剂。 四、气体灭火系统的分类 (一)按使用的灭火剂分类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4.热气溶胶灭火系统 (二)按系统的结构特点分类 1.无管网灭火系统 2.管网灭火系统 (三)按应用方式分类 1.全淹没灭火系统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四)按加压方式分类

1.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2.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3.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五、系统控制方式 (一)自动控制方式 (二)手动控制方式

(三)应急机械启动工作方式

(四)紧急启动/停止工作方式 六、系统适用范围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二)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三)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七、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

2.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3.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4.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三)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1.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2.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3.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4.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1.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

2.在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八、安全要求

1.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一、基本概念

泡沫液:以动物蛋白质或植物蛋白质的水解浓缩液为基料,并含有适当的稳定、防腐、防冻等添加剂的起泡性液体。

混合液:按固定比例将泡沫液加到水中所形成的液体。 泡沫:混合液经泡沫产生器后所形成的微小气泡群。 二、泡沫灭火系统的定义

泡沫灭火系统是通过机械作用将泡沫灭火剂、水与空气充分混合并产生泡沫实施灭火的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无毒性等优点。 三、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

(1)隔氧窒息作用。在燃烧物表面形成泡沫覆盖层,使燃烧物的表面与空气隔绝,同时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可以降低燃烧物附近氧气的浓度,起到窒息灭火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泡沫层能阻止燃烧区的热量作用于燃烧物质的表面,因此可防止可燃物本身和附近可燃物质的蒸发。

(3)吸热冷却作用。泡沫析出的水对燃烧物表面进行冷却。 四、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

1.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只能采用液上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2.对于非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3.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四、系统的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五、系统的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 (二)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

(三)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按系统形式: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移动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六、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掌握,案例):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七、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单位面积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3)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 (4)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 7.泡沫喷雾系统可适用于下列场所:

保护面积不大于200㎡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第八章 干粉灭火系统 一、干粉灭火系统的定义:

干粉灭火系统是指由干粉供应源通过输送管道连接到固定的喷嘴上,通过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二、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化学抑制、隔离、冷却与窒息 三、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一)普通干粉灭火剂

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多为碳酸氢钠干粉) (二)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多为磷酸铵盐干粉) (三)专用干粉灭火剂

可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 四、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 (一)按灭火方式分类 1、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2、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3、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二)按设计情况分类 1、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2、预制型干粉系统

(三)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1、组合分配系统 2、单元独立系统

(四)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

1、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大多数采用的是该种系统形式) 2、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3、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五、系统特点

1、灭火时间短,效率高。

2、绝缘性能好,可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3、对人及环境无危害。

4、灭火后,对机械设备的污损较小。 5、不受电源限制。

6、干粉可长时间运输,干粉设备可远离火区。 7、寒冷地区使用时不需防冻。 8、不用水,特别适用于缺水地区。

9、灭火剂长期储存不变质。 六、 使用场所:

(一)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灭下列火灾:

?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 带电设备火灾

(二)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灭下列火灾:

?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 钾、钠、镁、铁、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 固体深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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