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辩 护 词 - 副本

2025-04-2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甲、乙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并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伤害,在我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也不止一次的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及歉意,这是他发自内心的忏悔。

当然,作为辩护人,我们又必须且应该按照本案真实的面貌与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原则及具体规定依法为被告人辩护。因为,只有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承担他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才是对本案所有涉及家庭与人员的公平交待。

基于以上出发点,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无法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正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要件上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在分析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时,应当分别对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

在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上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而在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上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对结果是希望,而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是放任。

在过失犯罪的认识因素上面,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认识、没有预见。

而在过失犯罪的意志因素上面,不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是持否定性的态度,都不希望产生伤害任何人的后果。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在多年来一直住在某某村,日常就在该村菜市场卖菜。而被害人杨某,也住在该村,两人相识已久,并且都在一个菜场,因此平时关系也非常不错,否则杨某也不可能叫被告人打牌了,因此被告人对杨某的受伤是根本不希望的,这一点需要予以明确。

再看案发当时,通过多方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害人杨某当时已呈喝过酒的状态,正在找人打牌,而被告人路过此处,就因为其没有时间不愿打牌,而被杨某抓住不放,并且

骂被告人,两人之间的争吵完全属于被告人面对杨某的极端举动所作出的正常反应,就在这个阶段,被告人也没有作出任何对被害人有伤害或者其他有可能伤害到杨某的举动。而在两人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之女来叫被告人去送菜,这时被害人杨某却像失控一般,将被告人的女儿一拳打倒在地,孩子当即大哭不止。这一点是众多证人均予以证明的,请合议庭予以注意。被害人杨某,作为一名成年男子,一拳将被告人的小女儿打倒在地,而这时杨某依然抓住被告人不放。请法庭试想一下当时的情景,被告人被醉酒的常林抓住不放,他女儿又被杨某打倒在地,大哭不止!一个正常的父亲,应该会作何感想?而之后张正江也只是本能的隔开常林抓住自己的手,去拉女儿。但是因为被害人杨某,已经喝酒,行动不利,因此才倒地摔倒造成伤害。但是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想伤害杨某,如果被告人真是想伤害杨某的话,可以用拳头、工具等其他办法,但是被告人呢?什么都没有使用,只是一个隔开对方抓住自己手的动作,这怎么能够被认定为是故意呢?这就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受伤是持否定性的态度,是不希望的。

另外,首先通过对比双方身材,被害人身高165,身形正常,而被告人,身高不足160,身材弱小。被告人无论是身高、身形、爆发力都不可能与被害人相提并论,被告人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认识到就是一个简单的隔开对方手的动

作,就能造成被害人倒地受重伤这样一个结果的发生!这也是超出了正常人所应该达到的标准的。其次,我们再看被告人的学历:小学文化程度。从事的工作也只是在市场是买菜,以此来养家糊口,他的所有生活都在这个菜市场中,我们可以这样说,他是社会中的底层人。我们不可能要求他具备像普通人一样的经验、认识,也不应该要求他在碰到喝酒的人在与他纠缠,并打伤他女儿时,应该理性的与对方沟通,不能使用一丝力气!这恐怕是正常人都做不到的吧!因此,被告人是根本认识不到这样行为的后果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重伤的结果主观上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是不愿意看到的。而在认识因素上,被告人因为当时现场的客观情况、自己的自身因素等,也是没有认识到相应结果的。因此,被告人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应当是故意。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被害人在引发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具有过错,法庭应当予以考虑。

被告人本身的生活是非常平静的,仅仅因为被害人叫其打牌而其拒绝了,被害人就拉住其不依不饶,并且还将其女儿打倒在地,之后被告人才不小心将被害人隔开,造成被害人伤害的结果。这一切的结果,被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在喝酒但没有醉酒的状态下,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意识

与行为,借着酒劲,肆意妄为的对别人造成伤害,众多证人的证言也都证明了,其对任何予以拉架的人都是谁拉打谁!难道这样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么?因此,我们认为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张正江在主观上,只是想拉起女儿,并且在之前的任何阶段,都是对杨某的行为予以忍让,对杨某的辱骂进行回避。被告人之前与被害人,也无任何纠纷、矛盾,不存在寻仇或报复的心理,甚至还是朋友。这属于非常典型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都相对要小很多。

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案发后被告人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本是一个老实人,之前也并无恶习,也无其他犯罪前科,只是在此案件中,失手造成被害人重伤。在看守所中,他也不止一次的表示非常后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的这些改变予以关注,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但是家庭经济困难,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三个孩子要抚养,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实属有心无力。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不能因为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因此,综上所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及“宽严相济”的政策,而且刑法应当具有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甲、乙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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