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高办发〔2010〕49号
作者:土地流转 发布时间:2011-6-22 15:27:24 编辑:土地流转 录入:高陵县土地流转中心 浏览次数: 84 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全力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农村产权制度建设,保护集体所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高陵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及登记发证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权登记的目的
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可以明晰土地产权,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今后农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征地补偿提供详实依据,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确权登记的工作原则 (一)主动申报依法办理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要依法由权利人申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辖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在高陵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 (三)分步实施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三、确权登记机关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高陵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高陵县人民政府。 四、确权登记的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所有者名称、地址、土地坐落、土地范围、四至界线、地籍号、图幅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发证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等分类面积,《土地登记卡》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面积、位置、地籍编号等。 五、确权登记的对象
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村民小组为基础,村民小组、村、乡(镇)农民集体三级所有。 七、确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1、申请人
(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负责人申请;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申请;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负责人申请。 2、申请资料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附件1);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则上以地籍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为基础。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地籍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安排人员到实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核查,并结合我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地籍调查,签署调查意见,绘制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编制图幅号、地籍号。 (三)权属审核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核,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审批表》(附件2)中签署审批意见。 (四)公告
经审核,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进行现场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附件3),公告期限为15日。 (五)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八、技术规定 (一)土地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调查和统计到二级类。
(二)证书号
标准格式为“高集有(XXXX)字第X号”,其中“高陵”为行政区名,“XXXX”为年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X”为流水号,从1号起编,编号不补零。例如:“高集有(2010)字第1号”。
(三)地籍号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行政区-乡镇-宗地”三级编号;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行政区-乡镇-村-宗地”四级编号;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行政区-乡镇-村-组(社)-宗地”五级编号。行政区名用简写字母表示,高陵县“GLX”。行政区名与乡镇名连续编号,其它用“-”分开。例如:高陵县X乡X村X组第3号宗地,其地籍编号为“GLXX-X-X-3”(其中“X为乡镇、村、组(社)阿拉伯数字代码),乡镇、村、组(社)编号不补零。 (四)面积单位
单位为平方米,保留整数。《集体土地所有证》证书附图(宗地图)注记的面积为平方米和亩,分别保留整数和2位小数。 九、相关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处理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权属界线的调整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之间进行调整或互换。权属调整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调整、互换协议等证明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民会议五分之四以上成员或者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四以上村民小组同意;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调整、互换需经相关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全部同意。 (三)变更、注销登记
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因依法征收、农转用、开发整理等引起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更正登记
集体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地籍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总面积或分类面积变化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十、提交成果
1、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2、图件成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3、调查统计表册成果: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和面积汇总表。
附件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高陵县国土资源局:
为查清土地的权属界址、地类及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向贵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申 请 人: (盖章)
申请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注:申请人办公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审批表
编号:XXXX(年度)- X(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所有权人 地籍号 土地总面积 乡镇 村 座 落 组 图幅号 公顷 其中地类面积(公顷) 申请 确权 内容 农用地 耕地 其 中 林地 建设用地 主要四至 东 西 园 地 牧草地 其他农 用地 (盖章) 未利用地 南 北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编号、日期 他项权 利情况 承办科室 意见审查 意见 承 办 人: 审查人员: 分管副局长: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 机关审核 意见 国土资源局局长: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发证机关 批准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
审核情况公告
现将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对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对公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异议者,请于 年
月 日前,到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陵县环城东路165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利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
高陵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土地所有权人 主要四至 土地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其中 牧草地 建设用地
园地 其它农用地 东 西 公顷 其中地类面积(公顷) 林地 未利用地 土地座落 南 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