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府办?2008?27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人口计生局关于区独生子女 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人口计生局制订的《锡山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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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区人口计生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和《无锡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锡人口计生?2008?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本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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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助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严重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户每年2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独生子女严重伤残的标准:被依法鉴定为视力残疾一级盲、智力残疾重度(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重度)、精神残疾重度(一级)。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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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月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社区)统计报开发区、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对象可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从2007年1月起,再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对独生子女伤残,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从2007年1月起,再按每人每月80元(独生子女严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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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对象,按每户每年25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原符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对象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2007年不重复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区人口计生局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生育关怀行动”等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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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委托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代理发放。由区财政、区人口计生部门与委托发放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账户。扶助金每月发放,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专项资金,与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及时足额拨付扶助金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将个人账户的建立、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反馈给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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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开发区、各镇(街道)要协调公安、残联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扶助制度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传,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4.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要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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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落到实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也是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弱势群体。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扶助制度的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协调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各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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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和其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实施扶助制度的长效工作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制度,各地要将此项制度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本《意见》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经常化。每年年底前,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将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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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扶助 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 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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