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生社团
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严肃学校学生社团纪律,健全学生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作用,树立新时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并接受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社团部)的指导。
第三条 各分校区团组织按照本制度,负责本校区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各学院团组织参照本制度,具体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
第四条 学社联执行该制度时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原则,慎行奖惩,做到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奖惩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表彰先进,鼓励后进。
第六条 奖励范围:经定期和不定期综合评估出的“每月之星”、“星级社团”和“优秀社团”;经定期综合评定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具体如下:
(1)每年开展的年度学生社团星级评定,经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优秀新社团、最具人气社团的学生社团;
(2)每月开展的明星社团评定,经综合评定为“每月之星”的学生社团;
(3)配合学校和学社联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被授予“优秀社团”或“优秀组织奖”的学生社团;
(4)每学年学期末(秋季学期)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每年度评定出的“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工作者”;
(5)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的其他奖励。 具体综合评定办法参见相关评定细则。
第七条 奖励金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社联的经费情况而具体确定。
第八条 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会给予学生社团通报表扬等奖励,同时也会不定期给予该学生社团包括政策、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相关荣誉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关人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和学社联有关规章制度,无视有关社团管理制度,不支持学校相关工作,学社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勒令整顿; (4)取缔。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连续一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延期注册的;
(3)无故3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对校团委和学社联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
(5)其他认为应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二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3)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4)其他认为应警告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勒令整顿处分: (1)社团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出现重大问题的; (2)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社团管理混乱,内部极不和谐的;
(4)三次以上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5)其他认为应勒令整顿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取缔社团处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5)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适当延长期限仍未进行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8)其他认为应撤消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推优、评优工作,并无权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
受处分的期间为:处分通报,1个月;警告,2个月;勒令整顿3个月。
受勒令整顿处分的学生社团自知道处分之日起,由学社联委派一名督导员负责整顿该学生社团,该学生社团在处分期内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校园活动,并按照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内部整顿事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每月之星”、“优秀社团”、“星级社团”等的评比资格:
(1)学生社团受处分的;
(2)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受处分的;
(3)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学生社团未经注册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5)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6)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7)不按期进行注册登记的;
(8)其他不支持学校及学社联相关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有序引导”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情节轻微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九条 对所有学生社团的奖励和惩戒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十条 凡要得到“每月之星”、“优秀社团”、“优秀组织奖”、学生社团个人荣誉等表彰、奖励,须由学社联组织部调查研究形成初